請問結婚後一方如果因債務問題被訴,法院會不會判另一方的婚前財產替其償還

時間 2022-01-22 22:00:15

1樓:永世回眸

首先,你男友的債務系婚前形成個人債務,根本不存在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的問題.

在法律上也有夫妻共同對外承擔責任的案例,但那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才會共同償還.

至於你的房產如果在婚前購買,本身就屬你個婚前個人財產,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因此也就更談不上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了.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樓:吾本漁樵

如果擔心會將你的財產作為共同財產用於承擔債務,可以在婚前對你的個人財產進行公證,那麼法院就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用於承擔他的債務另外。

3樓:藍色心空

一、男友開的是公車,出了事故屬職務行為,而且在事故責任上行人肯定負主要責任(橫穿公路).因此單位和保險公司須承擔大部份的賠償責任,男友只須為他可能存在的過錯承擔一小部分損失.

二、因為情勢已經發生變化(出事了),所以你們倆今年最好不要結婚(找個更好的年份,你們還年青有時間呀)

三、男友出不出交通事故,你的婚前財產公證還是做了更好.心與心的距離不能用財產來衡量,真摯的愛情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做財產公證不會為你們之間的愛情添上瑕疵。

四、無須找案例了,法院的判決不可能太離譜,再者如果你對判決不服還能上訴,法律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留下了足夠的救濟途徑,相信法院會做出公證合理的判決。

4樓:位壘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約定房屋屬於你個人財產

法院不會判決用個人的財產替公司承擔責任,你男友承擔的是自己的責任不辦公證也可以,房屋所有權登記日期在結婚登記日期之前即可證明房屋屬於你個人財產,法院不會執行你個人財產為男友履行義務,你自願承擔的可以

沒有你要的案例

5樓:管家

個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變成夫妻共有財產,所以,不用公證,你婚前的個人房產還是屬於你個人的財產(如果你的房產正在按揭,而且會使用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還款,另當別論).

婚前一方有債務,婚後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嗎

6樓:華律網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婚前債務的話,那麼夫妻一方是沒有必要進行傳喚的,如果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將雙方共同的財產分割清楚就可以不用替對方進行償還,也沒有這個必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戚某(男)與謝某(女)是對新婚夫妻,但不幸的是,兩人結婚不到半年,戚某便在出差途中遇車禍當場死亡,戚某隻是個工薪階層,基本上沒有什麼遺產。戚某死後不久,戚某的朋友鄒某就拿著一張兩人結婚前一年戚某簽字的欠條向謝某索債三萬元。謝某認為戚某該筆欠款是婚前所欠,其沒有還債的責任,便拒絕償還。

於是鄒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麼在本案中,謝某有義務償還這筆債務嗎?

律師解答

一般來說,夫妻一方婚前借的債務,依法屬於其個人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在這則案例中,除非債權人鄒某能夠證明戚某生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要求謝某以個人財產償還。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8樓:愛穿拖鞋

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混內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

9樓:佴子實

如果沒有婚前協議,是要還的

婚前協議,夫妻各自債務各自償還,如婚內其中一方有有債務,法院能處理另一方的資產嗎?

10樓:易書科技

可以。夫妻各方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就享有所有權,除非一方自願為另一方承擔,則既然為一方的婚前債務,那麼只能由該方自己承擔,法院也只能執行該方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如果法院確實執行另一方的婚產財產,那麼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執行異議的。

但因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法院在執行時,可以對婚後該方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進行執行,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則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該方所享有的份額的,但應依法執行,不能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

11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婚前協議註明不承擔共同債務是合法的。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要有以下條件:

1、書面。

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瞭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雙方出於自願簽字。

3、公證。

4、在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5、有律師代表。

6、雙方都已經完全瞭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7、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結婚後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也有債務嗎?

12樓:睿智小寧

1、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謝某與劉某存在鐵礦粉業務往來,由劉某供貨給謝某,2023年12月31日雙方結算,劉某尚欠謝某鐵礦粉貨款計378458.31元,2023年2月15日雙方簽訂還款協議。

協議簽訂後,劉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謝某多次催收,劉某均未支付。無奈之下,劉某一紙訴狀將劉某及其妻子周某告上法庭。因為劉某認為拖欠貨款發生在謝某與周某的婚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湘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原告提供的《還款協議》上只有被告劉某的個人簽名,所欠數額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被告劉某、周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共同支付拖欠貨款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13樓:深圳張勇律師

1,要看是一方個人的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這和婚前財產是一個道理,只不過是一正一負。

有關強制執行的問題:夫妻一方因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另一方會不會被追加為被申請人?有什麼條件?

15樓:阿門阿前一隻小蝸牛

不能隨意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但是我國法律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追加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具體規定,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後,與前訴合併執行。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

1、法院強制執行程式中,要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來進行,不能隨意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追加債務責任人是訴訟階段處理的問題,執行階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的申請。

最高法院於2023年4月6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2015)執申字第111號執行裁定書,明確表明了申請執行人不得以被執行人所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請求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立場。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程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

因此,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範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則進行追加。從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並無關於在執行程式中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的規定。

2、如法院執行過程中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有夫妻一方為債務人的,法院只能對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的措施,不能直接採取拍賣、劃撥等措施予以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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