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遺贈扶養協議怎樣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時間 2022-02-01 19:33:10

1樓:華律網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

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因此,遺贈扶養協議是繼承的一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樓:法幫網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2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怎樣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3樓:積跬軒

我國法律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雙方認可口頭協議或者該協議已經得到實際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主張協議無效,法院不予支援。衛大和衛小之間達成的口頭遺贈扶養協議系其真實意思體現,並且已經開始履行,因此合法有效。現衛小要求解除該協議,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可以任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就立法目的而言,遺贈扶養協議更多強調的是保護被扶養人的權益,而不是強調協議的契約性、公平性,所以遺贈扶養協議一經成立,便不應隨意解除或變更,作為扶養人只有在遺贈人實施了轉移財產行為或者其他行為致使扶養人的遺產繼承權無法得到實現的情況下,才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法律效力怎麼樣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贈扶養協議必須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嗎

5樓:石小希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不需要公證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據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公證。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

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6樓:華律網

生活中經常會涉及到遺贈扶養協議,有的人認為協議需要經過公證才有法律效力,那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必須公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能夠增強協議的證明力。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於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 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不需要公證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據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公證。

7樓:匿名使用者

遺贈扶養協議不需要公證即發生法律效力。

遺贈撫養協議解釋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於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 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的特點

(1)遺贈撫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撫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

(3)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

(4)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於協議的履行。

遺贈撫養協議公證

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遺贈撫養協議公證,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遺贈人或撫養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公證員可到其住所辦理。

二、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遺贈人、撫養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撫養人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明);

2. 遺贈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其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及與撫養人相互關係的證明。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以上證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出具;

3. 撫養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撫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及與遺贈人相互關係的證明;

4. 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憑證(如房屋產權證、存款單據、有價**等)及財產清單;

5. 遺贈撫養協議書草本。

三、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撫養人應是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3. 遺贈人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有無債務。

4. 撫養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與之共同生活的,要徵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一方,與遺贈人簽訂協議。

5. 協議如設立了擔保條款,擔保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同時還應提供擔保人的財產情況。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遺贈協議不需要公證,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

9樓:上海笙銘律師

1、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協議。

2、 需要他人扶養,並願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

3、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4、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不需要公證,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就可以了;

5、 如果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確有困難,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6、 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後,未徵得扶養人同意,遺贈人不得另行處分遺贈的財產,扶養人也不得干涉遺贈人處分未遺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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