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有什麼責任和義務,公司監事要承擔什麼責任及義務

時間 2022-02-02 16:05:13

1樓:

1、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錶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2、監事有權對提交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3、監事有向監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4、為了查詢或調查監事會的專項工作,監事有權調閱公司檔案、檔案或約見公司經理人員瞭解情況。

5、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律、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

6、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章程、本條例和其他公司規章制度,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者其他非法報酬。

7、監事不得開展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8、監事負有按規定不洩露公司商業祕密的義務。

9、監事違反本條例的非法所得歸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損失應當進行賠償。

10、監事在執行職權時超越許可權或沒有依照監事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

2樓:娛樂阿姨

公司監事變更,公司監事是什麼職務

3樓:找法網

1.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3.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4.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5.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6.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7.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8.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樓:生活百事咖

公司監事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公司法》有具體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5樓:暖憶江南

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依法應當設立三個組織機構,即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進行決策,決策程式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職責主要是召集股東會會議、執行股東會的決議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主要負責: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樓:家有毒藥

我國《公司法》不僅規定了監事會制度,而且給予監事會很高的地位,將監事會定位為代表股東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經營行為的一個公司內部權力組織。我國《公司法》52條和124條規定,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應設立監事會(2023年底全國人大修訂《公司法》時,特別修改了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規定,《公司法》第67條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派出或者由省級人民**按照***的規定派出。

」2023年3月,***又頒佈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目前國家已向國有獨資公司和部分國有重點企業中派出監事會),監事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公司法》第54條和126條規定,監事會或監事行使的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監事會在監督董事、經理上的重要作用。監事會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係將類似於全國人大和**之間的權力制衡關係。為了實現這種權力的制衡,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首先,擴充監事會的權力,重塑公司的監督權力中心。我國借鑑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建立的監事會機構制度在具體條文上進行了改變,如在德國公司法中,監事會有權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經理、有權監督董事會的業務經營等等。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賦予監事會上述權力,而主要賦予了對董事、經理違法違章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監督權,這些都是從消極方面的監督權,而缺少從積極方面的職權賦予。

因此,為重塑監事會在公司中的監督權力中心地位,可從以下方面嘗試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將部分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監事會可代表公司起訴違法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財務報告由董事會編制後交監事會稽核並由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等。

其次,擴大和提升監事會的成員構成。除了股東代表(股東監事)和職工代表(職工監事)之外,應加上債權人代表(銀行監事),債權人代表進入監事會,既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又可以充分發揮銀行在財務監管方面的專業優勢。早在202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就聯合釋出了《關於銀行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依照該辦法,企業監事會內銀行方面的監事由被監督企業設立有基本帳戶的銀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時擔任若干個企業的監事。這項措施的實行改變了銀行消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銀企關係中由於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另外,將公司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設定為監事,加強財務監督力量。(最近已有數家上市公司公告將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董事,更改為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監事。)另外,可以考慮建立監事社會人才庫,讓符合條件的財務、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即獨立監事)加入監事會行使實質性的監督權。

第三,明確監事會的監督核心。借鑑***2023年3月15日釋出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監事會應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通過檢查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使企業經營目標符合股東價值最大化,並協調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但是,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

第四,確保監事的知情權。由於監事(除職工監事外)並不直接介入經營活動,因此,公司應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以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包括會議制度、企業檔案和資料送達制度、企業財務報表報送制度、監事會諮詢迴應制度等。

公司主要經營、財務、統計報表、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文字等資料、檔案在報送董事會的同時,必須報送監事會,公司董事會、經營班子有責任和義務向監事會提供必要和真實的資訊。

第五,提高監事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一是推行監事任職資格制度。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有關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選配好監事,杜絕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任職等現象。

二是監事應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監事應熟悉公司執行程式和規章制度,掌握投資、會計、審計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獨立監事應是財會、審計和法律專業人員或熟悉本行業經營的專業人員。

第六,正確把握和行使監督權力。監事會的監督要在職責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盡職而不越位,不能干預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在行使監督職責時,有檢查和質詢權;對認為違規的行為可提出糾正意見,但沒有制止權;對企業經營管理和資產運營有建議權,但沒有要求企業執行的權力;參與企業重大決策論證時,沒有決策權。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1、重大事項決策的監督。對企業投資、貸款擔保、產權變動、財務預決算、重大專案招投標等重大決策事項,監事會要監督決策的合法性與公正性,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意見,防止有損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決策行為發生。2、企業經營運作中的會計活動的監督。

重點監督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經理人員在決策和經營活動中是否按規定程式辦事,在執行決策中是否忠實履行職責,是否發生挪用斂財、違章拆借、擅作擔保、轉移資財、偽造業績等違法行為。通過實時監督,糾正損害企業和股東利益的行為。

公司監事要承擔什麼責任及義務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監事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公司法》有具體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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