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和經理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因此,他們應對董事會負責,是對還是錯

時間 2022-02-10 19:00:15

1樓:匿名使用者

題目有問題,《公司法》上監事是股東選舉的,不是董事會,監事是監察企業的不需要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2樓:暨弘盛

監事會和經理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因此他們應對董事會。是對還是?一個肯定是監事會和經理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因此他們應對董事會。是對還是?一個肯定是要對的。落魄。

董事長和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選舉?

3樓:尊貴靈兒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

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定聘請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

擴充套件資料

董事長(英語:chairman of the board,簡稱:chairman,日韓稱會長),又被翻譯成董事會主席,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

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會。在日本和韓國的大型會社(公司)稱為「會長」,名稱分別為「取締役會會長」和「理事會會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

總經理:公司或類似單位的最高業務領導人,一般賦有決定有關行政和管理政策的權力

4樓:聚興碳素

董事長是由公司董事會任命,總經理是有董事長指派。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 (準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可以翻譯為「董事會主席」或者是「董事局主席」。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會。

總經理表示他既是董事會成員之一的董事,又是負責經營的總經理;若僅僅只是總經理職位,至多隻能列席董事會,無法參予表決。簡單言之,總經理只是一個組織內的職位名稱而已。總經理的權力有多大,要參考其僱傭合約條款及工作範圍。

總經理位置有多高,要研究其組織架構圖 (organizational chart),有不少企業其內部有不少於一個總經理。

5樓:文史郡

回答親,您好。【公司章程決定的】董事長不是股東會產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提問您好!民辦學校董事長在股東會提出了辭職,那麼再需不需要召開董事會來決定?

回答親,學校是法人非企業組織。要按照當時成立的章程來,建議您看看當時章程是怎麼規定的。

更多1條

6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的人怎麼都亂說的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

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定聘請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

7樓:

《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即可由股東協商後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就是說,公司董、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

公司董事長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公司總經理人選由股東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8樓:折騰

董事長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總經理則受董事會委託,對公司進行日常管理。

簡而言之,股東會產生董事長,董事會產生總經理。董事長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對股東會負責,總經理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對董事會負責。

董事會 監事會 高階管理層三者有哪些區別,各自的職責是什麼? 5

9樓:墨影之瞳

1、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2、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3、高階管理層是執行機構,對董事會負責。高階管理層與董事會嚴格劃分職責許可權,根據董事會授權,決定其許可權範圍內的經營管理與決策事項。董事會對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作為對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激勵安排的依據

拓展資料

1、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一般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和經營.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內外事務和業務都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

2、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責是對董事會和經理的活動實施監督,但對內它一般不能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和管理,對外一般無權代表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對於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公司的關係,普通法系國家視之為信託關係,大陸法系國家視之為委任關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其特殊身份,知悉公司的經營狀況乃至商業祕密,為防止其利用身份優勢謀取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無論哪一種法律體系,基於平衡利益衝突、保護公司利益的目的,均肯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

10樓:子墨

去查公司法,我也在研究這個問題

監事會成員是否列席董事會,是監事會說了算,還是董事會說了算?

11樓: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範圍不同: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祕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請問公司中監事和董事的區別?

12樓:華律網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公司法》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監事和執行董事具有如下區別:

1、產生方式不同: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是經股東會選舉或委派產生。2、職權範圍不同:

關於職權範圍,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會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範圍予以規定。而監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職權,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兩者職權範圍相較,側重點同,前者側重於公司決策執行與管理,而後者側重於對公司及公司人員的監督監管。

3、組成不同: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執行董事決定。

執行董事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監事,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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