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應當報告哪些個人有關事項

時間 2022-02-14 15:20:25

1樓:典秋華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領導幹部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可以給予哪一種處理措施

2樓:等待戈多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中規定可以給予的處理措施,領導幹部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用排除法,沒在規定內的應該屬於不可以給予的處理措施。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領導幹部沒有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措施。

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1、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2、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包括股權激勵)、**、**、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4樓:七臺河李陽平

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從黨內的規定上還沒有限定不能給予何種處理措施,但可以理解為一般情形為免職以下處理。

中共**辦公廳、***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二)不如實報告的;(三)隱瞞不報的;(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內容包括哪些

5樓:樂觀小山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七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籤後,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籤後,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該領導幹部的所有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八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每年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進行彙總綜合,向同級黨委(黨組)和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巡視機構在巡視工作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6樓:智者總要千慮

1、事前報告事項

(1)本人和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擴)建、買賣、出租、調劑、裝修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況;

(2)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含擬定時間、宴請規模、費用情況);

(3)配偶、子女開辦經濟實體,及投資參股情況(不含通過**市場買賣**情況);受聘於園區內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5)本人蔘與基層、本單位、上級部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或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含事由、路線、費用**和支出情況);

(6)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學習的情況。

2、事後報告事項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2)本人及家庭成員購買汽車、船舶的情況(含購車船型號(噸位)、**、**商、資金**);

(3)本人及家庭成員大額度借款情況(金額1萬元以上,借款期限1個月以上的),或借用貴重物品的情況(含借款(物)時間、用途、約定的歸還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員正常經濟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繼承遺產、接受贈予等)方面的情況;

(5)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含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過程中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

(6)家庭成員受到執紀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8)本人外出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當地有關部門查處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後果的情況;

(9)上級組織或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7樓:職場達人劉老師

回答很高興為您服務,事前報告事項

(1)本人和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擴)建、買賣、出租、調劑、裝修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況;

(2)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含擬定時間、宴請規模、費用情況);

(3)配偶、子女開辦經濟實體,及投資參股情況(不含通過**市場買賣**情況);受聘於園區內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5)本人蔘與基層、本單位、上級部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或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含事由、路線、費用**和支出情況);

(6)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學習的情況。

更多5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向黨組織報告的個人事項有哪些?

8樓:冰仔冰

1:2023年修訂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將報告的主體由黨員領導幹部擴大為領導幹部,要求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並對如何報告、向誰報告,以及對報告情況的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

2:要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實踐中,有的領導幹部生了重病不報告,有的家屬子女長期在國外不報告,有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不報告,有的領導幹部特別是高階幹部的子女聯姻不報告,有的身邊人出現重大事件不報告。

這些情況都應當第一時間向組織報告,既報告發生了什麼事,又報告是什麼原因,不報告就是違反黨的紀律和規矩。

3: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請示報告。這是黨的組織紀律的重要內容。

黨的領導幹部自由散漫、目無組織,獨來獨往、天馬行空,總想脫離組織的約束監督,往往就是要出問題的前兆,遲早會走向反面。

這些年查處的領導幹部案件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無論是工作期間還是節假日,確有需要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組織批准後才能離開,並於規定時間內返回。

4: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抽查核實就是對領導幹部執行報告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

2023年**組織部印發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明確了抽查核實工作的原則、專案、物件範圍、方法、結果處理和紀律要求等,必須嚴格執行到位。

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開展一次隨機抽查外,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核實,主要是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考察物件、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物件、巡視工作中需要核實的物件,以及群眾舉報反映的物件等進行核實。

抽查核實要將領導幹部本人填報的內容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查詢結果逐一進行比對,看填報是否完整準確。除對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核實外,對領導幹部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也要視情況隨機進行核查。

5:要嚴肅查處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行為。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本質上都是向組織故意隱瞞個人真實情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文規定的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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