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土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2-20 16:55:31

1樓:笨蛋淘紙

土地補償款指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那麼,對於夫妻雙方來說,因土地被徵收所獲得的土地補償款,是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的財產;其他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其他財產」也作出了限定: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雖然《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土地補償款卻沒有規定。 筆者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取得關鍵在於所涉當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由此可見,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人才可以取得。 筆者認為,土地補償款是對被徵地農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補償,是失地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不應屬於解釋二《婚姻法》對共同財產作出規定的種類。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據此類推,土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司法實踐中,女方嫁入男方後,如果女方在孃家所留承包地因村集體土地調整而失去,此時的土地補償款應為男方所有,但在離婚訴訟時,應給女方適當照顧。

2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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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被徵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徵地徵地補償費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但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對於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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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被徵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徵地徵地補償費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但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對於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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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樓:大圓餅子臉

不屬於。

土地補償款指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顯然獲得土地徵用補償款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作為農村土地實際使用人,當然有獲得該款項的權利。那麼一方在婚前獲得承包權證,婚後該土地被徵收,所獲得補償款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對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還未作明確規定。

但我們可以通過對土地承包補償款性質及法律對其他性質相近財產規定的分析,從理論上確定上述款項是否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一、土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

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因此土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規章對土地補償款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徵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

二、 土地補償款的取得關鍵在於所涉當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人才可以取得。

土地補償款是對被徵地農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補償,是失地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土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三、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地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權的一種補償形式

我國《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權一般是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也就說土地經營權是承包者個人的權利。

那麼以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代價而取得的土地補償款當然也具有專屬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延續,而作為非承包經營者的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無權享受到上述待遇。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2023年11月29日印發的《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可採用類推解釋的方法,根據其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所共同具有的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確定其在財產分割中的法律適用原則。即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屬性的徵用土地補償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土地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商標註冊

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土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樓:小凱兒

案情 村民劉先生與張女士離婚時,對徵收該戶承包地的土地補償款如何分割存在分歧。劉先生認為,土地補償款雖是婚後領取,但是被徵的土地是自己婚前承包的,這筆徵地補償款不屬婚後共同財產。評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財產包括: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土地補償款不在該範圍之內。 土地補償款是因國家徵收土地造成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的補償,取得關鍵在於所涉當事人是否為擁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由此可見,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才可以取得,不應屬於共同財產。 本案中,對張女士和劉先生的財產分割糾紛,要視實際情況來處理。

如果存在張女士因結婚失去孃家所分承包地的情況,可取得部分補償款。否則,土地補償款應歸劉先生個人所有。 (作者單位:

江蘇省海安縣國土資源局)

6樓:

用共同的補償款或婚後的補償款,修建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7樓:潘增飛

宅基地是按照家庭批准發放的,承包地是家庭聯產承包,土地補償款當然也是給家庭的

土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地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權的一種補償形式我國《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權一般是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也就說土地經營權是承包者個人的權利。

那麼以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代價而取得的土地補償款當然也具有專屬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延續,而作為非承包經營者的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無權享受到上述待遇。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2023年11月29日印發的《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可採用類推解釋的方法,根據其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所共同具有的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確定其在財產分割中的法律適用原則。即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杭州律師網頁連結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土地徵收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不應歸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是失地一方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屬性的徵用土地補償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農村房屋土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土地補償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具有人身專屬性,所以屬於一方個人財產。法律規定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有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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