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駁回檢查院起訴嗎,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駁回兩次後,是否應該釋放當事人?二次駁回後,公安局是否可判勞動教養?

時間 2022-02-23 14:45:24

1樓:鐸韞

1、法律上就沒有法院駁回檢察院起訴的說法。

濫伐林木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受理後,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則判決無罪;如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則作出有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

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請。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的,所以不能駁回,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決。

2、濫伐林木的犯罪,一定有數量方面的認定,這類案件一般不是什麼疑難案件,公安機關很難出錯,檢察機關更難再錯。依你所述,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下一步案件還要繼續偵查,如果情節嚴重,可能還要被逮捕,公安偵查終結後,案件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當然如果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也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大部分是會向法院起訴的。

法院受理後,可能作出有罪判決,也可能作出無罪判決,無罪判決,當然人就自由了,而且作出錯誤拘留決定、逮捕的機關還要對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相關的辦案人員還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你想想這樣的可能性大嗎?

正常情況,法院會作出有罪判決。如果是緩刑,人相對是自由的,因為不必到監獄去坐牢了,但每個月還要履行相應的監管規定,如彙報思想、參加社群矯正等。

如果是實刑,那人就要到監獄去了,自由當然是沒有了。

3、建議:瞭解案情後,再想辦法,你說的不清楚,別人也無法詳盡回答你。

祝你好運!週末愉快。

請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發回檢察院重新補充證據。在次等候**審理,不是駁回檢察院起訴,要是定不了罪是直接放入。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做這種判決,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不足的,法院應作出無罪判決。但現實中,檢察院的權力比法院大,而且檢察院的抗訴權和審判監督權直接針對法院,法院會私下與檢察院溝通,結果是要麼檢察院主動撤訴,要麼退回補充偵查,無罪判決十分罕見,「駁回」這種打耳光的字眼,只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對老百姓用。

一般認為檢察院撤訴就等於檢察院敗訴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是冤枉的可以駁回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高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已經接到公訴法院還有可能把案子駁回檢察院嗎?

6樓:蔣德順律師

刑事案件沒有駁回檢察院起訴的說法,如法院認為被告人無罪,法院會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或者作出無罪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對於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擬作無罪判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並與人民法院交換意見;對於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撤回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證據不全,事實不清楚,可以退回檢察院

8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的,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如果檢察院不撤,法院會做無罪判決,如果檢察院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

不過實際中起訴到法院後來撤回去的案件比例較少,一年最多有1,2件吧。因為會對檢察院的工作扣分,所以起訴謹慎,一般是證據較足。

或者證據足夠定罪,但是情節輕微也可能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

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駁回兩次後,是否應該釋放當事人?二次駁回後,公安局是否可判勞動教養?

9樓:奮鬥

法律到底是給什麼人訂製的?官方說是刑事就給刑事了沒弄成功又可以改成別的罪!不服還得找律師!

找律師多貴百姓能受得了嗎?因和朋友在飯店吃飯喝酒和別桌起了衝突就打起來了!沒冤沒仇的歲數小年輕借酒勁衝動雙方都是輕微傷!

被押九個月了!公安機關已刑事案件聚眾鬥毆批捕的!多次遞交檢察院!

九個月被檢察院駁回二次了!法律不是說二次駁回案件檢察院應發不起訴證書嗎咋又退公安機關了!這個是什麼意思!

押人押太久了沒法說怕被受影響嗎得找個合適關押這麼久或更久點的罪給公安機關開拓嗎?關押人員是外地的農民家庭沒關係沒後臺的!該咋辦?

找律師就要幾萬塊農民百姓種一年莊稼才能賺多少血汗錢!不找律師也沒後臺那是不是就得什麼認命了?就因吃點飯喝點酒打了一架押裡面不依不饒的嗎!

雙方打完架都說了互不追究!怎麼就不放人呢?到底想怎樣?

難道得逼的家人心裡憋屈自殺了就滿意了嗎?官字是兩個口咋說咋有理!霸王條款一個字不同含義都會意義不同來分析!

檢察院期限二次!二次了該給予不起訴證書!後面又來一句公安機關有權利在偵查或變更!

天呀理解不了!大案子會押多久?就因不少本地人家裡農民沒後臺沒錢嗎就不依不饒

10樓:阿波兒

鑑定不太合理,但也不能說違法

公安局有權決定勞動教養

刑拘43天超期了

原告撤訴,公安局人有權追述

其它問題情況不清,無法回答

11樓:匿名使用者

剛剛忘記登陸回答了···

有點錯誤的地方 實在不好意思,關於第7點,公安局應該是48小時安排會見,而不是24小時

另外關於第6條的保釋(也就是取保候審),最好應由被羈押的律師提出申請我國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在2023年的時候釋出過一個《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你可以在網上找找看看,對你以後的權利救濟很有好處

刑事案件檢查院移交法院駁回,證據不足會怎樣

12樓:橢徘著詭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高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刑事案件法院駁回檢察院的起訴 10

13樓:淮安浙江人

1、法律上就沒有法院駁回檢察院起訴的說法。

濫伐林木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受理後,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則判決無罪;如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則作出有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

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請。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的,所以不能駁回,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決。

2、濫伐林木的犯罪,一定有數量方面的認定,這類案件一般不是什麼疑難案件,公安機關很難出錯,檢察機關更難再錯。依你所述,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下一步案件還要繼續偵查,如果情節嚴重,可能還要被逮捕,公安偵查終結後,案件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當然如果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也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大部分是會向法院起訴的。

法院受理後,可能作出有罪判決,也可能作出無罪判決,無罪判決,當然人就自由了,而且作出錯誤拘留決定、逮捕的機關還要對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相關的辦案人員還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你想想這樣的可能性大嗎?

正常情況,法院會作出有罪判決。如果是緩刑,人相對是自由的,因為不必到監獄去坐牢了,但每個月還要履行相應的監管規定,如彙報思想、參加社群矯正等。

如果是實刑,那人就要到監獄去了,自由當然是沒有了。

3、建議:瞭解案情後,再想辦法,你說的不清楚,別人也無法詳盡回答你。

祝你好運!週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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