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範圍是否一致

時間 2022-02-23 21:50:30

1樓:註冊會計師

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範圍是否一致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2樓:註冊會計師

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可以提請稅務行政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申請裁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應該注意的是,向***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為方便納稅人,按《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依法進行轉送。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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