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死亡撫卹金的賠償問題

時間 2022-02-28 01:25:22

1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的撫卹金標準是10個月工資。

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的性質。撫卹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後,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於生活費的性質。由於撫卹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

故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那麼對撫卹金如何分割呢?法律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卹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從你所介紹的情況看,兒子屬於死者生前撫養的直系親屬,因此有權獲得這筆撫卹金。

母親是兒子生前贍養的物件,因此,也有權獲得這筆撫卹金。而妻子還可以取得經濟收入,不能享受此撫卹金。這樣,就應由母親和兒子各享有撫卹金的二分之一。

雖然妻子原則上無權主張撫卹金的份額,但從撫慰其懷夫之心的方面考慮,也可以給予一小部分。總之,應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協商解決,以維持家庭和睦。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死者的遺產,是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在立法上,除了《保險法》第64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現法定情形時,保險賠償金為遺產。此外,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雖然也都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這些規定對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並沒有明確。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分析,它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也不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亡者本人的賠償,因此,該賠償金不應認為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對死者近親屬由於失去親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的補償,並不包括對其他損害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撫慰這一結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司法解釋中得到了確認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為本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20個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關於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5樓:愛喝粥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撫卹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40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事業單位人員過世喪葬費和撫卹金標準是怎樣的

6樓:麥穗兒談教育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卹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卹金執行標準不同的原因是:執行標準檔案不同。

一、事業單位的執行標準檔案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執行標準檔案規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23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檔案,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此檔案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23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卹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人員應當與公務員享有平等待遇。為此,2023年兩會上,雲南人大代表李光成曾建議,把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列入補助範圍,參照公務員執行,與公務員持平。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卹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卹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卹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卹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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