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成功後要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什麼意思要是公司不在了沒錢怎麼辦

時間 2022-03-01 10:25:20

1樓:正宗魷魚

1、意思是仲裁後,拿著仲裁書到法院立案庭申請法院立案執行,法院去強制對方履行仲裁書的內容;

2、公司不在,可能還有其他方式,這需要具體調查研究,法官會處理的。

2樓:腳眼腦筆

強制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你有利,那麼最起碼法律站到你這邊。

公司登出,對於公司存續的時候的案件,還應該可以找負責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公司不在了是什麼意思?在不同的情況下,執行方法會不一樣的。

4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仲裁成功後要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是公司不在了可以執行其他財產。

公司沒錢的話,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也就是說,公司有廠房、車輛、貨物、原材料等物資也是可以變現執行的。所以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儘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資訊,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儘快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勞動仲裁以後,法院對公司強制執行,公司沒錢,這個怎麼辦?

5樓:

只能中止執行,等待對方有履行條件以後,在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 當事人提出申請。

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中國需而採取的措施,而是否中國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第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

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負擔什麼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

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三,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複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迴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

仲裁裁決書下來公司不給錢,我要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怎麼做?要多久?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如果公司不履行的,職工應持執行申請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及其生效證明、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公司的工商登記資訊等資料,到法院進行執行立案。

2、如果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公司沒有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的,職工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具體勞動仲裁裁決書的生效規定可以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7樓:漢卓郭廣吉律師

你好,寫一份執行申請書連同裁決書提交法院立案就可以了,不需出庭。法院執行後會將錢給你的,有申請執行費。

我勞動仲裁勝訴後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可是法院說單位賬戶上沒錢不能執行 可單位還在營業 養的200多

8樓:資深仲裁員大鵬

申請執行後: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並給予答覆,受理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中會給被執行人指定一個時間段來履行判決,如果超過了執行通知指定的時間對方還不執行判決:就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依據是: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如果法院受理你的申請後6個月內不採取執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依據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9樓:卷瑩

帳戶上沒錢,可以封存資產,甚至拍賣資產抵債。比如公司小車等都是通常封存或拍賣的資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肯定不是一個帳戶,偷偷問下在那上班的人,發工資在哪個行,提供給法院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公司沒有錢,怎麼辦?

11樓:華律網

在民事訴訟中執行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是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執行難的一個原因是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造成執行程式無法進行,那麼被執行人無可執行財產怎麼處理?申請執行人有提供、舉證被執行人財產或財產線索的義務,法院及時進行核實、調查,如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舉證被執行人財產或線索的,法院依職權在一定期限內也無法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的,可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後,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被執行人還應當依照法院發出的財產報告令,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總之,在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或者申請人可以中止本次執行程式,待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式。

12樓:匯法網

只能中止執行,等待對方有履行條件以後,在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 當事人提出申請。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中國需而採取的措施,而是否中國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第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為前提。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負擔什麼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三,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我勞動仲裁勝訴後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可是法院說單位賬戶上沒錢不能執行可單位還在營業養的200多

資深仲裁員大鵬 申請執行後 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並給予答覆,受理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中會給被執行人指定一個時間段來履行判決,如果超過了執行通知指定的時間對方還不執行判決 就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依據是 1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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