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交易過戶中的房屋法院能查封嗎

時間 2022-03-07 21:30:14

1樓:新四軍迫源

在辦理交易過戶過程中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是有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中的第九條規定: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規定: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如果你是善意的那麼該房產應該給你的。

建議:1、你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說明你的情況,要求法院解除查封。這是最有效的辦法。

2、瞭解法院查封的時間,你辦理交易手續的時間,以及房產部門在協助法院查封時是否告知法院已受理你與賣方的交易的情況。如果沒告知,房產部門也有一定責任。 你可以要求房產部門向法院補充提供這些情況。

2樓:淮安浙江人

1、最高法 國土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

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2、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該怎麼辦

3樓: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索取賠償。

一、擅自處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無權處分,但購房合同不因無權處分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對於無權處分,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追究違約責任。買受人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相關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房主和中介公司以欺詐手段,使地方再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合同,存在欺詐行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買受人可以向房主即中介公司提出賠償。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請求賠償。也可依據《民法總則》撤銷合同後,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樓:南霸天

1,合同有效。因為合同生效與履行屬於兩方面的問題。

2,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沒有禁止買賣,只要履行了相應的責任就可以過戶,如對方無法及時解封,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具體違約責任看約定。

3,有欺詐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可變更。

4,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並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並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5樓:天津市劉律師

1.我所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2.我要退房的話,是否可以將7萬元定金追回?

:可以。

3.房主和中介公司是否有欺詐行為?

:有。4.我是否可以向房主及中介公司提出賠償:可以。

過戶過程中被查封的房子

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copy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尚未過戶的,但若第三人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結合本案陳某在買賣的過程中並不知道黃某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支付全額房款後也已向房管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房管局對該申請也已受理,只是在辦理的過程中,因房管局的原因致使不能及時過戶。故應該認得陳某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商品房的交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經是轉移了佔有,而佔有是根據所有權而滋生的權利,法院不得查封被執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財產,故應予以解除。

7樓:阿p的

如果法院協助執行書下達到房產管理部門時,已經完成過戶手續(權屬登記變更),則過戶有效,不得繼續查封;如沒有完成過戶,則執行查封,買賣合同停止執行,要求返還已付房款,將合同作為起訴依據

8樓:我我我不知道

請問最後怎麼解決的?我也遇到這種問題了

已在交易過戶中的房屋法院能查封嗎

9樓:土流集團

在辦理交易過戶過程中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是有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中的第九條規定: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規定: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如果你是善意的那麼該房產應該給你的。

建議:1、你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說明你的情況,要求法院解除查封。這是最有效的辦法。

2、瞭解法院查封的時間,你辦理交易手續的時間,以及房產部門在協助法院查封時是否告知法院已受理你與賣方的交易的情況。如果沒告知,房產部門也有一定責任。 你可以要求房產部門向法院補充提供這些情況。

房屋已經付全款,在過戶過程中,被法院查封,怎麼處理? 100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啥時候被查封的?如果是在賣你前被查封的,你可以告他詐騙,也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管怎樣你能把錢要過來就好。

11樓:來自鳥巢可愛的桃子

為什麼給了全款當時不辦過戶?你們雙方為逃避國家稅收吧。又違反國家的稅法。又違反國家的物權法。

在過戶的過程中房屋突然被查封,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方法:1、要求賣方與法院協商撤銷查封的方式和時間,陪同賣方向法官瞭解;

2、如果決定為賣方清償債務,要儘量將房款付到法院,同時要求賣方方出具收款收據。千萬不能直接將房款交給賣方,否則有可能被賣方挪用;

3、如果買方已付了定金或者已和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後才發現房屋被查封,可考解除合同並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如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等。

關於房屋過戶:

1、房屋過戶,是指房屋買賣、房屋贈予等情況發生時,原所有權人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到新所有權人名下,而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所辦理的登記。

2、房屋過戶的辦理機關是房地產交易中心 。

3、房屋過戶的當事人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買賣,那麼房屋過戶的當事人就是買方與賣方。如果贈予,那麼房屋過戶的當事人就是贈予人與受贈人。

房屋過戶手續所需資料:

1、賣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土地證、房屋買賣合同。

2、賣方的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簽字。

3、買方:身份證、戶口簿、當事人親自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簽字。

13樓:鋈毓醵

本律師認為,該案陳某可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或執行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尚未過戶的,但若第三人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結合本案陳某在買賣的過程中並不知道黃某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支付全額房款後也已向房管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房管局對該申請也已受理,只是在辦理的過程中,因房管局的原因致使不能及時過戶。故應該認得陳某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商品房的交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經是轉移了佔有,而佔有是根據所有權而滋生的權利,從這一司法解釋來看,陳某也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法院不得查封被執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財產,故應予以解除。

在解除之後,陳某應儘快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避免房東黃某的其他債權人對該套房屋進行處分。

14樓:

房產辦理過戶過程中被法院封了怎麼辦

房子已過戶,法院可以查封嗎

15樓:賈俊峰律師

房子已經過戶法院就不能查封了,如沒有完成過戶,則執行查封,買賣合同停止執行,要求返還已付房款,將合同作為起訴依據。如果被證實因逃避隱匿財產的,法院可以通過法律程式撤銷過戶後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如:

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採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執行甚至採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失信被執行人會被納入徵信系統。所以,通過過戶給未成年轉移財產,違反了相關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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