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合法,能索取賠償嗎,如果勞動合同不合法 是不是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呢?

時間 2022-03-09 12:15:15

1樓:微風

勞動合同不合法,勞動者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

可以,試用期也要交社保這類國家強制的保險。否則你可以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2個月像工作單位提交辭職書 ,是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 ,但 你在公司期間由公司支付學習到的勞動技能 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得到什麼補償呢?為什麼想得到補償呢?

跟公司簽訂了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10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跟公司簽訂了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合同不違法定無效情形或者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的條款均為有效合同。只要對方給付你當地人均最低工資就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7樓:霸氣航行天下

非法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

8樓:life落葉為誰傷

律師您好!我們單位受到員工舉報,勞動監察大隊來檢查,企業為了不幫員工交保險,強迫員工籤空白辭工單,以空白勞務合同簽字,不籤不要上班。謝謝你,幫忙指點一下。

如果勞動合同不合法 是不是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呢?

9樓:子夜裡的孤獨

肯定沒有效力了,任何合同都不能與法律相牴觸!

10樓:正氣長春

勞動合同不合法,當然沒有法律效力。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某條款不合法,該條款無效,而其它的條款只要合法,是仍然有效的,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第五條第一項錯誤,乙方在試用期辭職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二、第六條經理級別離職需要提前半年通知錯誤,法律規定所有員工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

三、第七條違反法律的規定,無效;

四、合同期滿,雙方合同就終止,無需經甲方同意交接完畢;

五、第十條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無效。法律只規定2種情況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1、合同種約定保密條款,員工沒有遵守;2、單位為提高員工基本工作意外的技能支付了費用,並簽訂有服務協議,員工提前離職。

以上無效條款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員工即使簽訂合同,上訴條款對員工也沒有約束力,其它條款有效。

如何區分勞動合同是合法還是不合法?

12樓:北京杜永浩律師

看具體條款,如果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屬於違法。可以進一步聯絡。

1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大部分地區的勞動主管部門都有統一固定格式的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需要就雙方協商的一些事宜填空進去即可。

這種勞動合同文字有「xx勞動局監製」的字樣,最後勞動合同上應該有勞動主管部門的蓋章。表示稽核通過。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非常複雜 具體情況具體界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專門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如果違反了該法的規定,則可以認定勞動合同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6樓:戢葉孤春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公司沒等到勞動合同到期,就辭退員工(已工作了6年),它合法嗎?如果不合法,員工能得到哪些賠償?

1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工作了6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1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8樓:無刺仙人掌

勞動合同未到期,就辭退員工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公司沒有按《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員工協商解除合同事宜,勞動者沒有第三十九條的情形之一的,公司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原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是公司違反規定強行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前面所說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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