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工傷法受傷人可以要求賠償一次性結清嗎?具體標準是什麼?請專家來回答

時間 2022-03-13 07:45:22

1樓:

廣東胡律師:

可以依以下賠償標準要求社保局一次性結清,不過一般難以一次性,因為很多都是需要舉證的: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2)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這是工傷勞動者的應有權利

具體標準每個省份不同,相對經濟發達地區賠償高一點,欠發達地區低一點

所有,你要說清楚自己是那個省份地區,然後參照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標準進行賠償

3樓:89莊

可以啊,這是我們的權力

工傷賠償能一次性付清嗎?

4樓:小小小魚生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

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

十四、核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相關資料尚未公佈,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相關資料公佈後再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5樓:法律快車

按規定,只要在工作中受到傷,用人單位有給買工傷保險的,可以按照規定去進行工傷認定,接著依法領取工傷賠償。所以,請求工傷賠償之前,要先去做工傷認定。據規定,發生工傷事故之後,要在以下時間之內申請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要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按時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向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的,職工可以採取下面的措施維護權益:

1、因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如果仲裁機構拒絕受理或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損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做工傷認定,工傷賠償金能否一次性付清,要看具體情況:

1、如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以一次性付清傷殘補助金,但傷殘津貼應由工傷社保**按月支付,不允許一次性付清。

2、如被認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同時在傷殘職工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工傷保險**可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可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

當然,按規定做了工傷認定後,因為一些用人單位未依法購買社會保險,所以會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工傷賠償。因此,工傷職工的權益受有損失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對方拒絕的,可以在必要時採取勞動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6樓:平安山雀

工傷賠償可以一次性付清的。

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等。具體數額須結合本人工資、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情況確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是幾級就是幾級,沒有1~4級這麼的分級的

工傷賠償要籤協議一次性付清是否合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存在傷殘,勞動能力鑑定之後,或者不存在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對應當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用的有明確的認識,可以協商一次性付清,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訂立協議一次性付清符合法律規定。

工傷職工存在傷殘,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缺乏確定傷殘待遇的依據,不可以協議私了。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工地工傷骨折賠償標準一般一次性賠上多少

9樓:異想記世界

工傷索賠的賠償專案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0樓:中顧法律網

被評了傷殘有三項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得不到。三項的賠償,要依據你工傷所在地《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還與你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繳納的社保基礎工資有關。12個月平均工資,社保局賠償的是你上一年度12個平均的繳納社保的基礎工資,而不是你的實際收入工資!

如你月收入5000,但是單位給你買社保的基礎工資是2000,那麼賠付就按照每月2000作為基數再乘以你傷殘等級規定賠付的月數。所以不好準確回答這個資料。但你可以要求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的賠償基數按照你的實際工資收入來計算。

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差異較大,有些是按照你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收入計算,有些是直接列出哪個等級具體多少錢。

以下舉例廣東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七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本人十三個月工資。

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賠償本人二十五個月工資。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賠償本人六個月工資。

而江蘇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七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七級12萬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七級4.5萬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明確。(應該是七個月本人工資)。

設區的市人民**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11樓:華律網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工傷可以按以下步驟維護自身權益: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醫療診斷說明。

2.傷情穩定後,構成傷殘的,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者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申請傷殘鑑定。確定具體傷殘級別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3.與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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