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佔地補償標準,國家佔地賠償標準出自國家哪項檔案

時間 2022-03-13 07:50:17

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樓:

廣東胡律師:

是的,你可以按下面要求:

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低壓線路改移(0.4kv)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2�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4�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杆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國家佔地賠償標準出自國家哪項檔案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是當地某個**出臺的檔案。

這個太具體了,國家不會出臺這種具體政策,關於補償標準,在土地管理法,和***釋出的一些規範性檔案裡有提及,但不會如此具體。

4樓:水月風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2023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正:

2023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2023年1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根據憲法修正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做了相應的修改,規定: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這些規定為國有土地進入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二次修訂:

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嚴格保護耕地的需要,2023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修訂後的該法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次修正:根據2023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關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2023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5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6樓:

各省的補償標準不一樣,

但主要有兩種依據:一是本地的《土地管理條例》

例如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以下規定, 徵收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

被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被徵收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州)、縣(市)人民**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土地徵收前,市(州)、縣(市)人民**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擬徵地通知書。擬徵地通知書送達後,擬徵收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徵地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應當予以補償。

徵收城市郊區菜地的,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新菜地開發建設**,主要用於所在城市新菜地開發建設。

新菜地開發建設**的收取標準,按該地被佔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為八至十二倍;其他縣(市)及工礦區為六至八倍。

佔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以參照徵收土地相應標準補償。

二是因此次國家佔地各省、市專項釋出的賠償標準。

如山東省人民**辦公廳魯政辦字第(2008)49號《關於高速公路工程徵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魯價費發第(2006)269號《關於日照等八市徵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覆》等檔案規定。結合《開發承包解家湖廢溝協議》為臨沂市徵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水塘淡水養殖部分:

2000——12000元/畝。

主要種類都是一樣的,如耕地(關鍵都是屬於幾級)青苗、湯池==

所以像你所說的應當是當地下發的專項紅標頭檔案。因此,如想查詢出處,建議直接找本地的機關檔案

鐵塔佔地補償標準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8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2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2023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並報***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支援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批准的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檔案,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批准。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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