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懸賞)瀋陽員工在廠裡行走途中腦出血,是否工傷?公司與他無勞動合同,公司怎樣處理賠償損失最小

時間 2022-03-16 02:05:27

1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在48小時內沒有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構成工傷的條件,因此,該員工的傷情不能認定為工傷。

你公司目前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待其醫療終結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再決定下一步怎麼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沒有繳納的話則該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樓:

也許是,在上班期間受傷都是工傷,注意是受傷,不是發病。要看勞動部門怎麼認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是公傷因為是在廠裡發生的事,不信你去問專家保證也是這麼說。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不工傷肯定要先有人道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工傷!!

因為是在工作的時間!!

現在每個職工都有工傷保險,單位應該不用出太多的經濟賠償的!

6樓:0o小溫

你是律師?

不要為了賺錢而寐著良心做事

人家在工作時間裡失去了生命,於情於理公司應該負責賠償,以安慰死者家屬.不管有沒有什麼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工傷,既是原發性的,就不存在由廠方承擔責任的義務,但出於社會同情,可以適當給予補償,

如果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承擔哪些賠償?高分懸賞

8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該員工的工傷是否已經經過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如何?

2、即使該員工被鑑定為十級以上的傷殘等級,那麼「以頸椎疼請病假不來上班」,顯然與受傷(工傷)無關。

3、針對其一直拖著不來上班的現狀,可以考慮做如下處理:

(1)通知他在指定的時間內到公司做勞動能力鑑定。

(2)根據鑑定結果確定停工留薪期及相應的工傷待遇。

(3)如果不屬工傷範疇,則立即通知其上班,否則,可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4)以該員工是08年初來公司工作的經歷,公司需支付其4個月最多為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該員工自行要求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兩種結果:

(1)屬於等級傷殘(七至十級)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2)不屬等級傷殘時,沒有任何經濟補償。

5、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承擔的責任見上述3(4),為最小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10年發生小工傷有沒有進行工傷認定?有沒有傷殘鑑定?你要回答。

第二,若有進行工傷認定,是在**認定的?今年6月該員。。。。。不來上班,寄過來的證明,你可以要求到10年進行就診的醫院的醫院複診,看是否因為那次工傷引起的,如果不是,自然很好解決了撒!

如果是的話,那麼就得按工傷執行。但是,公司仍然有權要求該員工到原醫院進行復查,並請醫生開出正式的證明。第三,公司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是簽訂到什麼時候的??

什麼時候開始籤的,你先把這些相關情況補充說出來。

請把第一和第三我提出的問題補充說明出來。

11樓:匿名使用者

1、該員工自行要求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得支付醫療補助金之類的.

2、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支付醫療補助金之類的.

站在公司的角度上,第一種方式較為損失小.但此員工不近人情(也許),以休病假的理由放棄工作,付出勞動,取得了報酬.第二種方式看似多一些補償,但乾脆,不留下後遺症.

因此長痛不如短痛,直接解除合同為好.其實也就多付三至四個月工資而已.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可以根據你們的具體請況,參照上述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先要鑑定該員工的勞動能力情況再定下一步怎麼走,建議委託當地律師辦理或者詳細諮詢。

縱橫法律網 歐陽楚平律師

14樓:竟月從容

你員工的發生工傷時,有沒有認定傷殘等級?,如有的話,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給予相關的待遇。如果是員工自己辭職的話,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是你單位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否要付經濟補償,你們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

15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6樓:

勞動者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傷殘等級7-10級,小工傷傷殘等級不會在6級以上吧)處理,公司與期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等停工留薪期到期後且勞動合同期滿,按該條規定處理。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7樓:唐山馬科

兩種方式:

一、讓員工自己提出離職

1、讓員工自己提交離職申請,公司批准。

2、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

二、企業辭退員工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如果該員工醫療期達到3個月,且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支付他一個月的工資(或提前三十天通知他)後和他接觸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計算,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年工資)最多4個月的工資。

綜上:如果公司損失最少,那就是員工本人提出接觸勞動合同,你單位可以適當給予他一定的補償(最多不超過5個月的工資)。

廠裡一個員工在宿舍休息期間突發腦出血,送到醫院搶救**。這算不算是工傷?公司用承擔什麼責任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工傷,也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19樓:霸佔你噠→資格

根據工傷bai保險條例第十五

條第一du款規定,這zhi不算是工傷,因為他不dao在工作崗位。版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權

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20樓:平法平

不屬於工傷,不在工作崗位,與工作無關,也不符合規定。

工傷保險條

版例第十四條職工有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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