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上下班的時候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這樣究竟算不算工傷

時間 2022-03-16 08:20:20

1樓:

具體要看情況。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如果不是本人的主要責任,或者是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算作工傷。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如你所在的單位拒不認定,你可向勞動部門投訴,如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鑑定並提請仲裁。

至於你的交通事故認定是由交管部門來處理,無論你是有照有牌駕駛或無牌無照駕駛,還是承擔該交通事故的主要、次要責任,都與你判定是否為工傷並無衝突。也就說是兩回事情,交警只會依據相關交通法律法規來處理你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所要承擔的責任,並不會管你是否為工傷,這不是他的權利範圍與義務。同樣,單位不能也無權以你有交通事故為藉口否認你的工傷認定,拒絕承擔相應責任

3樓:

是否是工傷,不是單位說了算,是勞動部門來認定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會有一個書面的結果給你,從結果可以看出是不是工傷?

但從你的字裡行間說明,應該不是工傷。而且這種情況的工傷認定,還會要到一個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的問題,當時報了交警沒有呢?或者卡車車主報了交警吧,你可以看下哪個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應該是你的同事全責吧。

4樓:

當然算,所以可以向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如果該傷害是員工自己故意或重大過錯造成的除外。

5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要在事故中承擔同等或次要責任才能算工傷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算不算工傷?法律依據是哪條?

6樓:匿名使用者

1、「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算不算工傷」:如果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意外:是工傷】。如果是其他意外是工傷。

2、「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的法律條文是什麼法的第幾條款,內容是什麼?」:

(1)《工傷保險條例》

(2)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3、「發生工傷後,如何鑑定工傷? 」:

(1)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鑑定。

(2)傷害發生後30天內單位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的,受害人和親屬可以在傷害發生後1年內自行申請。

4、「職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否能免除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工傷賠償?」:不能免除。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

5、還有:

(1)如果單位已經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應向工傷保險機構索賠;如果單位沒有繳納工傷險:慶由單位按工傷待遇賠償。

(2)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從2023年後開始工作滿1個月後,還可以每月向老闆索要雙倍工資。

7樓:8度深藍

1、 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算不算工傷?

要看情況,只有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才可以,打個比方:你被電動車撞倒就不能按工傷認定,這其實也是《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漏洞。

2.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的法律條文是什麼法的第幾條款,內容是什麼?

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3.發生工傷後,如何鑑定工傷?

發生工傷後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鑑定和認定。

4.職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否能免除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工傷賠償?

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單位就必須為員工繳納各項規定的保險,當然包括工傷保險,單位特必須承擔工傷賠償,不得免除,這是法定義務。

8樓:匿名使用者

1、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

2、是否屬於工傷的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發生工傷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申請,員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一年內申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在受傷職工傷情穩定後,如果造成殘疾,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同樣要對員工的工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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