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賠完了工傷保險如何賠付還能再賠嗎

時間 2022-03-17 08:00:40

1樓:法妞問答

可以的,但是有可能社保會把商業險已經賠付的部分扣除。一般我們是先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完後不能賠償的部分由商業險補充賠付

2樓:職場小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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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工傷理賠和意外險理賠是兩回事。工傷屬於社會保險,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而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投保相應的險種如果發生保障範圍內的事故,意外保險將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如果同時辦理了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住院醫療費用不能重複報銷,因為商業保險醫療屬於費用補充型的,只能報銷社保未報完的剩餘部分。

醫療費用可以先通過工傷保險報銷,超過工傷保險賠償部分,意外險賠償在責任限額內合理的費用部分;而意外傷害部分不衝突,如果造成殘疾或死亡,工傷和意外險分別按照各自的規定賠償傷殘或死亡的保險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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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付與意外險賠付有衝突嗎?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付和意外險賠付嗎?

3樓:雷ray雷

工傷保險賠付與意外險賠付是沒有衝突的,只要符合意外保險範圍內的工傷,是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的共同賠付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4樓:飛雪渡

可以,但重疊部分只享受一次,不重複享受,比如藥費、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補貼等等。

5樓:慧擇網小哥

您好!這兩個是不衝突的!工傷保險屬於國家福利性質的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意外險是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本身就是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所以這兩個是不衝突的,可以一起獲得賠付!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規定,工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符合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金。

意外傷害險屬於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意外傷害保險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自願購買,雙方約定相應條款,當約定賠付的情況發生後,可以獲得相應保險賠付。

兩者並不矛盾,可以同時兼得。

7樓:金維君15067528392石緣

只要交錢買了意外險就因享受倍嘗。如果兩個保險一家倍了第二家不重倍,那麼就是騙消費者

8樓:匿名使用者

是互補的,最高上限是出險金額,

理賠了意外險,還能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嗎

9樓:abc保險網

工傷理賠和意外險理賠是兩回事。工傷屬於社會保險,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而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投保相應的險種如果發生保障範圍內的事故,意外保險將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如果同時辦理了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住院醫療費用不能重複報銷,因為商業保險醫療屬於費用補充型的,只能報銷社保未報完的剩餘部分。

醫療費用可以先通過工傷保險報銷,超過工傷保險賠償部分,意外險賠償在責任限額內合理的費用部分;而意外傷害部分不衝突,如果造成殘疾或死亡,工傷和意外險分別按照各自的規定賠償傷殘或死亡的保險金。

擴充套件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10樓:工保網

建工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的概念

建工團體意外險的全稱是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是建築安裝等行業為其工程專案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建工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

1. 建工團體意外險

202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該規定在當時我國尚未強制施行工傷保險制度的背景下,針對建築行業存在高風險的特點,確定了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此時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

202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該規定正式明確在我國施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並非是是強制性保險。

2、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完善符合建築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充套件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專案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專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工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企業為員工繳納建工團體意外險是否能免除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後是否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覆函中提到: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並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務中認為,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性質不同。團體意外險是商業保險,自願購買,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團體意外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後,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僱傭關係中,臨時施工人獲得的保險金能否抵扣建築企業或實際承建人應承擔的賠償款?

一部分觀點認為不可以抵扣。根據保險法第39條的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故臨時施工人應得的保險金不能由建築企業或實際承建人受益。僱員個人受到人身損害,依法可以從僱主處獲得賠償,依保險合同可以從保險公司處獲得保險金,兩筆款項取得的依據與性質不同,且法律無相關禁止性規定,僱員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僱員本身作為弱勢群體,更應加大對其保護力度。

另一部分觀點認為可以抵扣。該觀點認為保險法第39條規範的是勞動關係,不適用於僱傭關係。建築企業或實際承建人購買建工團體險的目的是減輕自身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為臨時施工人謀福利,應遵從「誰出資、誰獲益」的原則。

企業賠償後,團體意外險的保險金請求權是否可以轉讓給企業?

保險金請求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自己作為受益人,而只能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作為受益人。

實務操作過程,建築工地發生了工程事故,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會對施工人員或其家屬進行一次性賠償,並與施工人員或其家屬簽署保險金請求權轉讓協議,約定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建築施工企業。雖然建築施工企業支付了一筆高於保險金的賠償款,但是如果其能夠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那麼其實際承擔的賠償金額是仍遠遠低於單獨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需要自行承擔的賠償金額。但對於保險金請求權能否轉讓,理論和實務界存在著較大爭議,部分保險公司會否認該等轉讓協議的有效性。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可以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及專屬性,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金專屬於被保險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轉讓。

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屬於債權,受益人作為債權人有權決定是否進行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從立法本意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是認可人身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目前不少司法裁判案例中也是認可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的。

建工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二者之間存在根本區別,分屬不同的法律部門,由不同的法律調整,體現不同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替代關係和包容關係。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可以選擇依據自身情況購買建工團體意外險,共同分散用工風險。

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 意外險有沒有傷殘等級的賠償

意外險是全天24小時,只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自身原因引起的3項條件即可。工傷險要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務範圍內等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從而得到工傷保險理賠。意外險的傷殘等級要按合同,各家保險公司條款略有不同。 你好,首先一個商保,一個社保。其次,意外險是保意外風險造成的損失,工傷保險是保工作風險造成...

意外險和工傷保險哪個賠償的較多,意外保險與工傷保險可以同時得到賠償嗎

魔笛 1.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範疇,理賠額度關鍵要看保單型別以及是否符合理賠條件。工傷保險與意外險兩者之間並不衝突,如果都達到理賠條件,兩者都應該進行理賠。2.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給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就可以免除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3.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了商業保險,一...

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沒有區別嗎,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什麼區別?

外來來滬務工人員小孫在一家包裝材料公司擔任模具切工,公司為其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工作期間,小孫不慎將手掌切傷,因傷殘等級較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小孫要求材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者則以購買過商業保險為由,不同意工傷賠償。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一次性向小孫賠償工傷補助金24萬元。與小孫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