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是女方的,公司有男方經營離婚怎麼分割

時間 2022-03-17 14:50:18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店,只不過規模相對大些而已。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生產、經營的收益」的規定,公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根據股權比例不等或均等分割。

2樓:商標註冊

參照下列法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老婆是企業法人代表,她要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

3樓:彭駿律師

是什麼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合夥企業還是獨資企業?三種情況各有不同。參照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丈夫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公司的老闆,若是和妻子離婚,公司財產要平均分麼? 5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夫妻兩人,這樣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說的「夫妻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並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然後再將其資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於雙方在公司中的投資比例,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不應將其籠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對股東並無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的審判指導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種觀點,並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同意此觀點。

對「夫妻公司」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有以下幾種方式:轉讓股權。夫妻協商同意,可以把****財產進行評估,夫妻一方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取得相應的財產價值,這樣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經營。

股權轉讓後,經工商部門稽核後將受讓人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折價補償。夫妻一方退回股權給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評估財產的一半補償給一方。

由於此時實際股東僅為一人,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有盈餘財產對半分割。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丈夫是公司的唯一股東,股權形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特別的財產約定,雙方離婚沒有特別的過錯情形,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公司股權應平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7樓:廈門小海

看丈夫在公司股份份額,妻子只能得到一半的股份

8樓:覺王

要丈夫是公司的股東才行,股權才享有公司的財產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首先要公司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然後要明確公司是什麼型別的公司(有限責任或股份公司)?是要離婚分財產?還是要爭奪公司控制權?

要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方式:一是工商登記中明確表明;再則是出資證明中表明。

不同的公司型別所有權表示不同,劃分份額也不同。

如果是為控制公司那麼就是要看具體份額的劃分。如只要離婚財產問題,公司財產是否要分不一定是主要問題。也可能保持公司原有所有關係更有利原婚姻雙方的財產利益。

如在天津可直接聯絡

縱橫法律網 李偉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分公司的財產,而是分在公司的股權。

11樓:桑旻

這要看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夫妻離婚,如果一方是公司法人,一方是公司股東,怎麼分割?

12樓:

根據公司法和民法的一般判決原則和規定,只能對公司股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本著有利於公司經營的原則,一般不會對公司法人強制變更。

13樓:墨曼珍

按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4樓:海夏侯青

按照法律法規,程式唄。

15樓:戚廣利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

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我老公是公司法人離婚時可不可以分割公司財產

16樓:陳律師

法人是公司的代表機關。法人不一定是股東,也就不一定會有公司財產權。具體可不可以分割視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您丈夫在公司沒有股份,那就不可能分割公司財產了。

2、如果只有他個人有股份,而且是你們的共同財產,則可以要求分割股權。按《公司法》,如果公司股東大會不同意轉讓股份,或者別的股東要優先購買,您只能要求按您應得的股權價值給予補償了。

3、如果夫妻都是股東,可以要求分割到股份均等。

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判斷,按下列標準: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個人專屬】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個人財產】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個人財產收益轉共同】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7樓:法律快車

如果丈夫是公司的唯一股東,股權形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特別的財產約定,雙方離婚沒有特別的過錯情形,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公司股權應平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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