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南莫鎮353省道土地補償標準有檔案嗎

時間 2022-03-20 16:30:18

1樓:愛喝粥

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2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專案,按照法定程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

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有的,應該是***還是交通部有這麼個檔案。

3樓:另

應該是有可是不見得到百姓手中

4樓:笑友記

查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就可以了了

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

5樓:小小小魚生活

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6樓:熱情的學神斌哥

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地區分類表

類別及地區

一類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郵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武進區、新北區,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市

二類南京市六合區、浦口區,宜興市,常州市慼墅堰區,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崇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三類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雲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如皋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雲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城區,揚州市邗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徵市、江都市,鎮江市丹徒區,揚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徐州市賈汪區、九里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連雲港市連雲區,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鹽都縣、大豐市、東臺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四類土地的補償標準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注:2023年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位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附調整檔案:

省**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省人民**決定,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全省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徵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人均佔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我省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如***規定標準高於我省,執行***規定標準。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根據上述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不得低於省人民**規定的最低標準。同時,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調整後報省人民**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調整後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從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專案,按原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確保徵地補償費落實到位

各地要嚴格執行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徵地報批前,市、縣人民**要將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出資部分存入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專戶。認真執行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式和徵地批准後的兩公告一登記、補償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式。

徵地補償費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徵地農民家庭承包地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其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被徵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時全額發給農民,嚴禁剋扣、侵佔、截留、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剋扣、侵佔、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確保徵地補償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徵地農民切身利益,關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域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有關程式,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各項工作。

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各級人民**與各有關部門依法徵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認真做好新老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

要嚴肅紀律,規範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採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一)土地補償費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對於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徵地前被徵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於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確定,並報省人民**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佔用國有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可以按不高於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

以上法條是對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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