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補償的分配原則是什麼,房子拆遷補償如何分配

時間 2022-03-20 17:10:15

1樓:木林森

對於徵收拆遷國家只有大的原則,實際上那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拆遷補償辦法,還是看當地的政策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諮詢。

3樓:凱諾拆遷律師

你好,土地徵收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般是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的,而土地的補償費則是需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來進行分配

4樓:北京冠領律所

先補後拆,補償不得低於現有的生活水平。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堅持「以訴訟求共贏——法庭上爭勝訴,法庭下謀共贏」的辦案理念,以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的趨勢,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成功辦理了大量行政糾紛、拆遷糾紛、公司法律糾紛、婚姻糾紛、遺產繼承、房產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刑事糾紛等案件,贏得了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老百姓的廣泛好評和持久信任,如果遇到法律問題,歡迎向我們諮詢。

房子拆遷補償如何分配

5樓:

共同共有房屋拆遷後補償款如何分配?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

6樓:農村建房子

根據2023年新版《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應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農村土地徵收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徵收的是集體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另一種情況是徵收的是已承包出去的土地。如果徵收的是未承包出去的土地,那所有的補償費都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因《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如果徵收的是已承包出去的土地,那土地徵收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就較複雜一些,不同種類的補償費的補償人群是不一樣。

關於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歸被徵收人所有。這個不難理解,比如,徵收了小李家的承包地,那這部分補償款自然歸小李家,因為地上的東西都是小李家的,大家也沒什麼意見。

而關於土地補償費,大家就有點搞不清了。在農村,我們經常聽到這樣一句話:「這塊地是我家的!

」很多農民認為,這塊地一直是自家在種,所以這塊地自然就是自家的了。其實,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農村土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像大家的承包地,農民作為承包方,只有承包經營權,並沒有所有權,而土地補償費是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的,所以土地補償費是歸農民集體所有的。

關於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也是爭議最多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是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

土地補償費常見的使用、分配方案:

1、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也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只要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包括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都是可以分到一份土地補償費的。

2、按集體經濟組織戶數平均分配,也就是按戶平均分配。有些地方,因每家每戶的人口也差不多,就採取了這種按戶分配的方法。雖然對於個別人數較多的家庭,感覺是吃了虧,但如果集體大部分戶數都同意這種分配方法的話,個別家庭也只能接受。

3、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農戶。像山西就規定,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說,山西在分土地補償費時,大部分會分給被徵地農戶,剩下的少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4、以上3種方案都是把土地補償費分到個人了,但土地補償費還有一種也算普遍的使用方案,那就是土地補償費不分配給個人,留著給集體公用,比如村裡修路、建祠堂等等。

7樓:百度使用者

你好:我們村民組的全部土地被徵用,徵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是否按現有人口分配?

在土地徵用前戶口已遷出和死亡的人是否有權分到補償費?如果有權分到補償費,是應該全額付給還是付給土地承包期內的損失部分?如全額付給的話,按理講就已經超出了土地承包合同範圍。

在土地徵用前的新生兒是否有權分到補償費?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鎮**說上面有檔案:

土地補償是針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所以,只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才能得到補償,沒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就得不到補償。我認為失地農民的界定不應以暫時是否承包到土地為界定條件,新增人口也應界定為失地農民。被徵用土地的集體的所有成員都應界定為失地農民,不管他們是否承包到土地。

1、 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不應全額補償,應按一定比例的補償。2、 土地徵用前的新增人口雖未取得土地,但也應得到一定比例的補償(補償份額應遠大於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補償)。理由:

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承包人與集體簽訂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權,承包合同至2023年就終止了,所以,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該集體的權利至2023年也就終止了,對其補償也應補償至2023年為止,不應全額補償。如果對其全額補償,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無限期延長了嗎?新增人口,雖然暫時沒有取得土地,但2023年後即有取得土地的權力,應按比例分配到2023年的補償。

如不對其補償,那不就是剝奪了他們2023年後取得土地的權力了嗎?30年承包合同,賦予人們的是期權,隨著時間的推移,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時期將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而新增人口將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權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暫時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權力。

土地的徵用也不是隻徵用到2023年,而是永久的被徵用。假如土地沒有被徵用,新增人口在2023年後,有取得土地的權力,但由於徵地的原因使這部分人口失去了在2023年後行使權力的土地,這部分人口難道就不屬於失地農民嗎?(戶口遷出的農戶在2023年後會在新的集體分配到土地,而新增人口將變得一無所有,他們才是真正的失地農民)對這部分人口難道就不應該給予補償嗎?

8樓:鐵天偉合瑞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這裡面其實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分配給農戶個人的,這個沒有爭議,但融入所有,另一個就是補償給村集體的,理論上,村集體獲得補償款,應當對每個村集體成員進行貧困,但是實踐中往往會留住一部分,作為村集體的公共資金池來用。

至於村集體如何使用這個,會涉及到一個村民自治的問題,一般不會做太多幹涉,只要達到公平,公示公開即可。

9樓:愛科技的碼農

我認為失地農民的界定不應以暫時是否承包到土地為界定條件,新增人口也應界定為失地農民。被徵用土地的集體的所有成員都應界定為失地農民,不管他們是否承包到土地。

1、 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不應全額補償,應按一定比例的補償。

2、 土地徵用前的新增人口雖未取得土地,但也應得到一定比例的補償(補償份額應遠大於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補償)。

理由: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承包人與集體簽訂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權,承包合同至2023年就終止了,所以,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該集體的權利至2023年也就終止了,對其補償也應補償至2023年為止,不應全額補償。

如果對其全額補償,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無限期延長了嗎?新增人口,雖然暫時沒有取得土地,但2023年後即有取得土地的權力,應按比例分配到2023年的補償。

如不對其補償,那不就是剝奪了他們2023年後取得土地的權力了嗎?30年承包合同,賦予人們的是期權,隨著時間的推移,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時期將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而新增人口將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

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權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暫時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權力。土地的徵用也不是隻徵用到2023年,而是永久的被徵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土地徵收律師楊小燕,你好,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的賠償費是歸集體組織所有,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都是歸農村所有。當然了,關於土地的賠償費並非全部歸村集體所有,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給予村民一部分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按當時分田到戶在冊人口分!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組土地徵完,但我沒有享受賠嘗款,我出生本組,有戶口有土地,但沒享受一分賠嘗款。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怎樣分配?

13樓:遠望著陌生的你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土地補償費的收益主體應該是集體組織內部的全體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所以對於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村集體需召開村民會議,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如何使用。

擴充套件資料:

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徵收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

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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