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9年一直都是9年前工資,合同期到期公司還是想按原來工資續簽,員工不想續簽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時間 2022-03-20 19:20:15

1樓:伯欣愉

如果單位降低工資標準或待遇的,你不續簽,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維持原待遇,你不續簽的,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已經簽了9年,你這下面是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是像逼著你走嗎?9年都不漲工資,有能力就走吧,要麼你看看單位又沒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有的話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2樓:葉22葉葉

合同是自願的不是強迫你籤的,如果覺得工資少大可以去協商,公司沒有違法,員工不續簽無需賠償

3樓:愛喝粥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將月薪從3000元調整為2800元,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都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工作9年9個月,現在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單位該賠償多少個月工資?

4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確實只需要按照你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到2023年3月滿三年不滿三年半的工齡支付你3.

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008.1.

1前因當時沒有法律規定而不需要補償2008.1.1前的工齡,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5樓:

(1)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2023年勞動合同法才確定的新規定,之前並無該規定,所以在2023年以前的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單位不補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現在要執行的,如果單位不同意你可以上勞動仲裁部審請仲裁。

工作9年,合同到期後公司無理由不續簽 我該怎麼辦?

7樓:y樂聖

你還沒到退休年齡,公司可以不要你,不過你可以向公司要賠償金,因為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補償的,合同到期也是需要補償的。

賠償金額為到辭退你那天為止,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8樓:上海律師劉

單位有權不續簽,員工可以要求六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從你朋友三年一簽合同,最後一次合同期限為2023年起至2023年年末的情況分析,《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無論是「你朋友只簽訂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滿足連續二次簽訂合同的條件;還是在公司工作九年,離連續工作十年還差一年。」都不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因此,公司有權不再與他續簽。

2、由於不再續簽合同的責任在公司,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公司應向你朋友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雖然你朋友在公司工作已滿九年,但因用人單位原因不再續簽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所以,你朋友只能得到六個月而不是九個月的經濟補償。

工作9年,合同到期後無理由不續簽 我該怎麼辦?

10樓:

樓上的都說錯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指的是要在2008.1.1後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且你的工齡未滿十年,所以你還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不續簽合同都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有是否續簽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所以你只能得到2023年工齡的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因為2008.1.1之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因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2008.

1.1前的工齡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11樓:暴風錘

這是以前別人給我的回答: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向公司要求至少9個月的工資補償,因新勞動法規定,連續簽兩次有效合同後,第三次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其一;勞動者工作期間若沒出現重大錯誤,用人單位無原因的提出請退需要按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你,那麼現在幫你算一下,你至少可以要求公司補償你9個月的工資和一個月的額外補償工資,共計10個月工資,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述

9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在續簽,是否有賠償

13樓:戚廣利

9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公司應當給予經濟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每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你工作9年,應當給予你幫助9個月工資。

14樓:江寧周小子

首先回答你:公司不再續簽是有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為合同到期前12個月的平均所得(不光是工資,獎金、補貼等都計算在內),在公司服務1年補償1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15樓:找法網

9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6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即9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即18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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