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分手了,男方給女方花的錢是不是非得要還回去

時間 2022-03-21 07:05:20

1樓:匿名使用者

多了就給他點比如花了上十萬以上

要是花了1000元以下那就不算啥了

2樓:過客

這麼小家子氣的男人不多吧。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3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5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6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7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分手後男方給女方花的錢可以要回去嗎?

9樓:小魚兒

看花了多少錢,有沒有證據,大錢有證據的可以和女方協商,零碎小錢就不好要了,估計要也要不回來

10樓:

分手後男方索要給女方的錢

分手後男方要回給女方花的錢可以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只能看個人吧,但我個人不贊成這樣的做法,因為當時花錢的時候不是人家逼著你花錢的,是自願的,這就好比做生意投資,你好了,皆大歡喜,你賠錢了必須要要回來一樣

12樓:wan平凡的生活

一般都不用回,你們可以商量一下。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規定女孩子有償還義務,但我覺得如果在戀愛期男方給女孩子買的實物,女孩子最好退還,假如是娛樂、吃飯等的消費那就算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其中也包括女方為男方花的錢,在雙方談戀愛時都是你情我願的時候,尤其是男方給女方花錢是很大方的,主要是為了想獲得女方的心,這個時候花的錢肯定是自己願意的,什麼是談戀愛,就是雙方相互理了解的過程,如果沒有緣分的話分手是很正常的事,當然男方給女方花的錢也是正常的事,因此分手後女方沒有法律義務償還。

16樓:仁羨利

雙方談戀愛,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跟本就上不了法律、女的要是有良心覺的花了男方錢有些多想償還些就償還些那是人的道德問題。

分手後,男方有必要向女方要回以前在對方身上所花的錢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噁心的人真的是有多遠滾多遠。。

你要是真的不想和他有任何瓜葛,你也把你花了多少錢報出來大家一起算清楚

嫖還要給錢呢,這種垃圾

18樓:白霧瀰漫

的確是不甘心的,一般情況下說分手的人肯定是把對方給傷了。然後被傷害的那一方覺得這樣一分手自己什麼都沒有了。所以才有這個念頭,因為自己付出的只有錢能要回來了。

如果他必須要是話,那你就還給他得了。這樣的人下次也別在遇見了,不成熟的表現,雖然說是你情我願的,但是總有那個地方說不上,要麼你就別花在對方身上。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如果東西不是消費品,物品還在,還可以以實物歸還的,對方又這種要求,還是儘量歸還。如果是已經消失,不存在實物的,個人認為就沒有必要了。另外,還是協商處理解決。

當然,你要是不歸還,只要是理由得當,也可以不還。涉及較大金額的,還是要慎重處理。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有沒有搞錯啊

錢都花了 感情大家都有投入 憑什麼要回

太垃圾了吧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要 就給他吧 這樣才能一點留戀都沒有 要麼你留這他都東西幹什麼啊 要是我看著都噁心

22樓:slim小子

說明你分的是對的

如果是正常花銷是沒必要還的,比如平時吃飯,買禮物等等。如果是其他的,比如出錢幫女生交學費等等非生活花費,要回去感覺也不能說無理。

至於沒完的問題,手機一換,城市一換,讓他找去吧,女人雖然是弱勢,但是不能害怕,害怕對方會變本加厲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有必要沒必要的問題,在法律上看戀愛中是以結婚為最終目的,如果分手,男方有權利要回,(最終以他付出的減去你付出的)女孩在沒結婚前最好不要用男孩的錢,要學會自強自立自尊自重自愛

24樓:匿名使用者

笑死了,這樣的男人太沒風度了。

我覺得沒必要,在一起花錢是心甘情願的。

25樓:喜歡滴生活

看男方是什麼性格的人啊,如果脾氣火爆或容易衝動的人,還是能還就還。如果不是,就想個法給男方一個**階吧。

26樓:楊省長出重拳

必須的,如果是女方對不起你,你就要回來,這樣的女的,不要也罷,如果你捨不得她,可以把錢給她,繼續挽回。這是我的經歷

2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兩個人談戀愛雙方都要有責任感!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你有必要還他!當然兩個人吃吃喝喝那些就不必要!像過節禮物既然你都對他沒感情可以扔掉!

28樓:匿名使用者

得看情況吧,如果只是正常的戀愛生活花費就不必要,如果屬於奢侈性花費,他肯定會有這念頭。

29樓:黑客

不想跟人家談了就分手,分手就把人家的東西該還就還了,別佔人便宜,好聚好散,別做那種傷了別人還認為自己有理的怪物

兩個人處物件男方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需要還嗎

30樓:原創**夢工廠

關鍵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雙方共同消費的一些費用,

這些是沒有道理去討要的。

男方給女方花了很多錢,分手後把錢要回來合理嗎?

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32樓:翻譯好翻窗

挺合理的。既然男方肯為你花錢的話,說明他還是喜歡你的,所以才在你身上花這麼多的錢。作為女生,既然分手了,男方要錢是合情合理的。

33樓:蘇以沫冉

我覺得這個要看情況,如果在這一段感情裡,女方也是認真的,也為了男方花了錢,那就沒必要要回來;還有就是那綠的單純是為了錢,找一個冤大頭,那就行要回來吧。

要是一對戀人分手,女方會不會歸還男方送出的有點代表性的像戒指和項鍊等物品呢

我覺的不會,因為象戒指和項鍊樣的物品是曾經感情的寄託,所以為了留下對曾經的感念,是對過去經歷的事或物一種感情寄託。所以不會歸還。我覺得不會 因為男生既然給了你有代表性的東西 那就證明這東西有意義 我覺得這是兩人曾經在一起的美好的回憶即使感情不在了但是畢竟還是會有些留念 而且如果那個男的很在乎你的話 ...

要一對情侶網名和個性簽名,男方帶美字,女方帶梓字

陌小杰 愛你不過365天 梓 愛你多過365天 美 安然無恙gg 安然無恙mm 還是很行的吧哈哈 求最新情侶網名加個性簽名 要一對的 一男一女 網名和個性簽名要搭配 絆季 他 她 說情話 唱情歌 想想想想 沵 念念念念 沵 尓莪旳依賴。bai 你峩旳依du賴。牽 左zhi手 dao 牽 右手 期 愛...

離婚了,法院判男方給女方錢,但是男方只有一套房子,沒有任何存

閻王的請帖 2013新婚姻法規定 婚後房產分配法 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友對新婚姻法的爭議大多還是圍繞著房子,因此不少人認為這對房地產商是個好訊息,有更多的單身願意買了。婚姻法解釋 三 主要內容 三 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