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續簽,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通知

時間 2022-03-23 21:33:22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問題的,基本工資只要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都是可以的。比方說你之前的基本工資是850元,加獎金,加崗位津貼等總共是1800,假設你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是750,現在調成了750,但是你的1800還是不變的。那麼公司的做法是對的。

公司可能是為了後來的員工和老員工的基本工資做統一管理而下調了你的基本金。但是並不影響你是實發工資。但是如果降低了你的基本工資,你的實發工資也降低了,那麼公司就違約了。

我以上所講的一般是拿固定月薪的員工,一般來說在公司都是技術骨幹或者管理人員。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的一線職員,平時的工資都是基本工資加加班費,也就是說你的工資除了基本保底工資平時都是靠加班費。那麼公司的做法是違約的。

你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原來的約定,如果公司不願意你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

2樓:

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

當然可以給你降低工資,但是有可以決定籤還不是不籤至於相應的法律後果,那就不是你這個問題要討論的了.

明確的告訴你,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公司可以降低待遇要求與你籤合同.

3樓:手機使用者

這樣做法不合法

將來萬一被辭退,經濟補償金就少了。(工資以合同約定為準)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通知

4樓:笑談古和今

各部門:

我公司部分員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為確保合同續簽工作順利進行,現將勞動合同到期人員名單附後,請所列人員所在單位根據本部門工作情況,確定公司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凡應續簽勞動合同者需部門長簽字確認並在*月*日前報人力資源部。

特此通知年月日

5樓:張珂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工作需要續簽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法律分析一般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續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合同到期續簽的,無需提前通知。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其實在勞動合同將要到期的時候就應該及時的續簽新的勞動合同,這樣才不影響雙方的正常工作,而在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後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有存在違約行為的,那麼另一方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樓:公共基礎報考者

前言可以引用勞動法合同法的相關語言進行組織下,比較有力度。例如我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等等吧!簡單的組織下語言應該沒有問題!我有思路,可惜文筆不太好。呵呵

7樓:小艾的小寶

參照一下你們以前辦理此事的員工用的文書,不就得了。

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8樓:華律網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初次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9樓: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勞動合同法也指出: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樓:田園風光好得很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第3次簽訂合同,勞動者提出或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無就是否續訂勞動合同,以及期限多久,的選擇權,選擇權均在勞動者。

11樓:簡簡單單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是原勞動合同的延續還是未籤合同,目前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視為原勞動合同的延續。依據是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十六條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認為2023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檔案並未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原司法解釋應當有效。

另一種觀點,也是主流的觀點,認為屬於未籤合同。認為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繼續用工屬於新的勞動關係,原司法解釋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失效,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滿一個月未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但是這種觀點真正以法規形式明確的只有山東,最高法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中也曾經採納這一觀點,但在正式釋出的時候又刪除了這一規定。

鑑於上述情況,建議你就此問題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中院。

二、你現在主動離職是否有補償,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你現在的用工性質不同有不同的結果。

1、原合同延續

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

2、未籤合同

可以以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隨時解除合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從未續簽合同的第二個月主張5個月的二倍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的續簽日期填寫

13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問題,勞動合同日期怎麼寫?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確立,也就是不論是否存在試用期,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均已在你第一天參加工作時確立了,但鑑於現實中若發生勞動糾紛,對於工作日期不好舉證,建議還是寫入職日期較好。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由於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關於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和工齡

參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問題?????

你確定公司沒跟你籤勞動者合同 包括派遣單位 的,當然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另一倍。所以,你問題的是肯定的,可以當地勞動局提出申訴。根據勞動合同法,蒐集必要的證據,可以把工資追回來的,只是肯定以後不能在那兒幹了。按照法律的規定遇到你的這種情況應該找到勞務派遣部門簽訂合同,並獲取賠償。可要求派遣單位支付...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合同沒有給你,用人單位是違法的,你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行。社保費用只要你在那上班用人單位就需要給你買。至於違約金只是存在於用人單位的專業培訓方面。具體可以看勞動合同 你應該不存要賠償違約金的問題。不合理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公司嚴重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