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失效嗎

時間 2022-03-24 07:15:19

1樓:微風

三方協議屬於指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雙方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雙方按照勞動合同執行權力和義務,三方協議失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樓:霸氣航行天下

是的,三方協議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才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

畢業生可以不用籤三方協議,直接籤勞動合同嗎?

3樓:兆信防偽技術****

簽了「三方協議」,仍應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商貿公司將「三方協議」視同於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未與小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

「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通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為報到、轉接戶口關係的依據。「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檔案。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後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約定的書面檔案。

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並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快車知識:三方協議實際上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應屆畢業生在第一次就業時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學校和用人單位三方簽訂。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自行終止,然後單位會與畢業生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所謂的三方協議,指的就是你、學校、以及單位公司三方之間的協議。其實籤不籤三方協議,關係都不是很大,但這裡邊還是有點區別的:

1、因為你是應屆生,也就是說,對於你的就業,學校是有責任的,是要負責的,簽了三方協議就表示你已經找到了工作了,這個學校成功的教育了你,並順利的把你推銷出去了,以後就跟學校沒什麼關係了。而這種三方協議,也可以做為學校就業率的一個依據,如果你不籤三方協議,學校的就業率就上不去,而且以後你找上門,比如辦個暫緩就業什麼的,你還得掛靠在學校裡邊,學校依然有義務替你找工作,為你聯絡。如果你不籤三方協議,直接跟公司籤合同,那就是你和公司之間的事情了。

你可以根據合同自行處理與公司之間的相關事宜。根據我的經驗,一般學校都是要你籤三方協議的,這有利於學校就業率,甚至有的學校會在你沒找到工作之時,就要你隨便蓋章。當然,你也可以辦理暫緩就業,然後單獨同公司籤合同,那樣就二方協議了,出了問題,你自己跟公司去解決,學校就不摻合了,不過對你來說,區別不大。

2、如果你簽了合同再去別的公司應聘,也不是一定不可以,這就要看合同的內容,如果合同規定了最低的服務年限,以及違約金,那麼你如果跳槽,肯定就要支付違約金了,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其實問題也不大,因為公司拿你沒辦法。不過現在公司都很聰明,一般都有這樣的條款,所以要你看清公司合同的內容。

簽了勞動合同,三方協議還有效嗎

5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

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

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6樓:芹菜_賢

嗯,有效的,會有合同約束,望採納

7樓:南方飛虹

簽了勞動合同,三方協議自行終止。

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其主要作用是在正式合同簽訂前保護學生就業的權益,防止就業單位違約,另外也對學生進行約束,避免隨意違約。

簽了勞動合同,三方協議還有效嗎

8樓:職

看三方協議的內容,但據你的表述來看,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已經報道,執行了協議,但簽了勞動合同,保護雙方自由 來自職q使用者:王女士

三方協議有效期好像是兩年 來自職q使用者:雷先生

勞動合同簽訂後,三方就業協議還有效嗎?

9樓:安靜的女漢子

1,勞動合同簽訂之後三方就業協議就沒有效了。

2,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3,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三方協議)一般由國家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與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也是學校編制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按該條規定適合於勞動者,畢業生畢業之前,仍然是學生身份,是不能以勞動者身份簽訂勞動合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就業協議是不受法律約束的,只要合法,因為學校會因為就業率和聲譽的問題最終犧牲學生,你們協議裡沒有說明協議什麼時候失效就同時有效,只怪你學校沒有做好工作。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能夠,違約條款是無效的。目前,只有涉及洩露公司機密,以及公司支出培訓費用的情況下,才可以向勞動者索賠。

你的情況,違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應該是無效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效力不同

三方協議指的是你的檔案及戶籍等人事關係。

勞動合同指的是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後,一切勞動關係以勞動合同內的簽訂內容為準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當時這個就業協議是學校發的,沒有涉及違約金,你可以諮詢下你們學院輔導員的,我看一般都沒有違約金,畢竟沒有合同嘛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辭職的義務就是:

1、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

2、辦理好結算和工作交接。

違約金的約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予理睬。

他們不給你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但不代表沒跟你簽訂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合同,應該就按照合同上的內容去執行吧,應該是這樣的...

倘若不是這樣,那籤勞動合同有什麼意義啊,還不如不簽好啊,你說這對不對啊

三方協議什麼時候真正失效?

16樓:gjh顧佳慧

你可以問你的輔導員,她最清楚,一般就是拿報到證,勞動手冊什麼的跟單位簽了正式合同,三方就失效了吧,總歸以正式合同為準了……

17樓:將言子車玲琳

畢業後按照

協議去向已經被

用人單位

錄用就業協議

就失去作用了。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還有效嗎?

18樓:

1、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參考資料

2、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併到用人單位報到、形成勞動關係或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三方協議自行失效,三方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3、《勞動合同法》 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條件和範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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