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協議書上表面婚後財產歸於子女,問 除了房屋還有那些是婚後財產,子女是否有權售賣

時間 2022-03-25 06:05:16

1樓:匿名使用者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財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債券、投資**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合夥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以上屬於婚後財產 如協議書上明確註明婚後財產歸於子女 那麼子女肯定是有財產支配權的。(子女已成年的情況下)

2樓:在畫廊踩舢舨的紫藤

要在遺產繼承權有效以後,而且子女要到成年人以後,應該說才能買賣房子,否則,起不到法律規定的

3樓:明明陽

那個回答挺全面了,其實就是結婚後的一切經濟收入(除指定的贈與的不算),一般就都算是婚後的財產了

離婚協議上寫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可以嗎

4樓:墨白正年少

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的,以下一份離婚協議書可供參考;

協議人(男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為明確婚前婚後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後是否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二、協議人雙方婚後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後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婚後取得的:

以上一方財產所得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使完全財產所有權。基於一方名義購得的財產所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外一方無關。如在以一方名義購置不動產時,可由一方以自己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及貸款,該不動產所有權利義務以及產權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有必要,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購買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

一方婚前婚後的房屋貸款還貸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後,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在婚後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並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援,雙方婚後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用於存放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後另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婚後財產處理等本協議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商一致去登記民政局辦理手續就發生法律效力。

6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可以。但是,要雙方都是自願的。最好,雙方各有親戚見證。

個人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7樓:劉敏律師團隊

你好!可以寫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但為了避免紛爭,建議還是具體較好!

8樓:戚廣利

如果雙方都同意就可以寫。

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寫有一切財產歸女方所有,一切財產都包括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1、「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寫有一切財產歸女方所有,一切財產都包括什麼」:

(1)如果沒有明確列舉的話,一般會推定為指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即:在結婚後夫妻雙方取得的所有財產(而且是沒有約定過夫妻財產歸屬的特殊約定時,如果有約定,應以約定的歸屬處理)。

(2)但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在這個約定的範圍之內,仍然應歸男方所有。

2、「以男方為戶主名的公房也歸女方嗎?」:不包括。因為:

(1)公房的所有權屬於「公家」,這不是男女雙方的財產,因此男女雙方無權以協議約定此房如何處理。

(2)這房在離婚後,使用權仍然應歸男方。(2)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釋義】本條是關於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

本條關於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個內容,也是完善我國夫妻財產製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於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

所謂特有財產製,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於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並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財產製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製不同於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後全部財產,都歸屬於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製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財產。

特有財產製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並存的,沒有共同財產制,也就無所謂特有財產製,特有財產製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

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約定將各自的特有財產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委託對方代為管理,對方代為管理的,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的一般規定。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夫妻應當以各自的特有財產分擔。

目前,世界上許多設有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和地區,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加以限制,明確規定了夫妻特有財產的範圍。下面,將一些國家有關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作一簡單介紹。法國民法典規定:

下列財產,即使為婚姻期間取得的,按其性質為各自的財產:屬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用布製品、賠償身體或精神上損害的訴權、不能讓與的債權及補助金,以及更廣而言之,一切具有個人特點的財產及專屬個人的權利。夫或妻一方為其職業所必需的勞動工具,按其性質亦為各自所有的財產。

在婚姻期間,由繼承、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財產。瑞士民法典第198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1)夫妻一方專有的個人使用物品;(2)結婚時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其他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3)因精神賠償所獲得的補償金;(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替代物。羅馬尼亞家庭法典規定:以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單獨財產:

(1)結婚前所獲得的財產;(2)以繼承、遺贈或贈與方式轉移或獲得的財產,除非贈與人規定其為共同財產;(3)夫妻任何一方供個人使用的財產或從事其職業所需要的財產;(4)作為獎品或獎金獲得的財產,科學或文學手段,藝術手稿及草圖,革新或發明的設計稿以及其他類似的物品;(5)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6)能表示或代替單獨財產的價值或體現該價值的財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宣告為其特有財產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夫妻特有財產範圍的規定,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對夫妻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及其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特有財產的舉證責任、特有財產與共同財產之間的結算等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形成特有財產製度。

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的意義在於,它彌補了共同財產制對個人權利和意願關注不夠的缺陷,防止共同財產範圍的無限延伸,有利於保護個人財產權利。關於我國婚姻法增加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的原因,在對第十七條的解釋中已有論述。關於我國夫妻特有財產的範圍,本條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下面逐一進行介紹: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關於個人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適宜的,曾在司法實踐中發揮過重要的作用。

這次修改,考慮到現在夫妻婚前財產越來越多,籠統地將上述規定作為法律規定會產生一些問題,並且從物權制度上也需進一步研究。因此,先是明確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離婚時,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但為了保護弱者特別是婦女的權益,婚姻法增加了第四十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外,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裡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不少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的國家將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如美國統一婚姻財產法第四節中規定,"對其人身傷害的賠償"為夫妻個人財產;瑞士民法典第198條規定,"因精神賠償所獲得的補償金"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羅馬尼亞家庭法典規定,"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為夫妻一方的單獨財產。本條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如妻子的朋友贈送一筆錢資助孩子上學,而丈夫有酗酒惡習,如果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買酒,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時確定這筆現金只贈送給妻子,屬於妻子個人所有,丈夫就無權將其用來酗酒了。對此,我國臺灣地區也有類似規定,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規定,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宣告為其特有財產的,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且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如貴重的首飾等,即使為一方專用,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意見未被採納。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願。

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當然,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價值較大"的含義不同。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型別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範圍也將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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