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時間 2022-03-31 19:55:15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目前有兩種觀點:

關於《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採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後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於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採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算」。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司法強制保護的法律制度。在現行《民法通則》框架下,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近日頒佈的《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將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並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調整為「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2023年3月8日所作的《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中表示,《民法總則》通過、實施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

二者規定不一致的,以《民法總則》的規定為準。

就訴訟時效期間而言,《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如何銜接,《民法總則》沒有作出規定,對此,通常應該由最高法院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我們認為,做好《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銜接工作,至少面臨兩個問題:第一,《民法總則》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有,如何具體安排;第二,《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法規定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

關於《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採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後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於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採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算」。又如,我國臺灣地區2023年修正公佈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4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物權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依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原則上民法不溯及既往,但具體看法律規定,如民法通則中對新法的溯及力做出了明確規定,或出臺司法解釋對溯及力做出了具體解釋。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例外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4樓:十月花非花

這個不存在有沒有溯及力的問題。這個法律生效那天開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含之前存在的案件,所有(含在審)都適用三年時效,已審結的不因此作為再審依據。

《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就訴訟時效期間而言,《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如何銜接,《民法總則》沒有作出規定,對此,通常應該由最高法院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

關於《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採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後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於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採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算」。

又如,我國臺灣地區2023年修正公佈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4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物權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依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6樓:陳金華

1、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法定,在2023年10月1日前訴訟時效是2年,在2023年10月1日前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的,不能再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舉例:張三借錢給李四,約定還款日期是2023年9月1日,借款到期後,李四沒還錢,期間張三亦沒有向李四追討借款,那麼到2023年9月2日訴訟時效已屆滿,訴訟時效經過,不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

2、《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7樓:未來法律

您好,bai

1、我國法律規定,du訴訟時效法zhi定,在

2023年10月1日前訴dao訟時版效是2年,在2023年10月1日前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的,不能再權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舉例:張三借錢給李四,約定還款日期是2023年9月1日,借款到期後,李四沒還錢,期間張三亦沒有向李四追討借款,那麼到2023年9月2日訴訟時效已屆滿,訴訟時效經過,不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

r2、《民法總則》r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r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r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起初《擔保法》沒有作明文規定,2023年《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34條規定了「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 此處也並沒有直接規定具體是否是2年,而是採用了準用性的立法技巧,因此對於「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這一表述的內涵,自然應當回到民法總則尋找答案,所以應當是依照民法總則的普通訴訟時效,亦即三年為限。民法中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我國目前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和繼承權回覆請求權)。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種: 一、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1.

原則上,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自權利被侵害次日起算; 2.例外,因產品責任產生的請求權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10年,自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次日起算; 3.因船舶油汙損害產生的請求權最長訴訟時效6年,從事故發生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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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民法的案例。關於訴訟時效。謝謝!

一,丁飯店的主張不應當得到支援。甲對丁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2003年8月26日至2004年8月25日,那麼2004年8月20日甲被重傷昏迷一個星期,妻子因此引發心臟病於8月24日去世,符合訴訟時效的中止,應當自甲甦醒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即8月27日後繼續計算5天,那麼2004年9月1日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