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怎麼處理的,員工曠工怎麼處理,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時間 2022-04-02 03:20:32

1樓:苦苦的掙扎

曠工牽涉到的問題不僅僅是扣除工資的問題,而是和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問題聯絡在一起的,嚴重的曠工行為可能要員工承擔起重大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於曠工這一行為,一般是這樣處理的:

勞動者不正常出勤(無故曠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時間的工資。

法律上沒有「私假」這個概念。請病假的,病假期間的工資根據你在本單位的工齡,按比例支付。請事假的,在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如果休年休假、法定假期、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有薪假,企業都必須按規定支付全額的工資。

上班遲到是違反公司的規定,但是法律沒規定一定要罰款。

企業如果要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你進行處罰,則企業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制訂該規章制度必須經過了民主程式,即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或者向全體員工懲求意見;

該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合理,如果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顯失公平,則自始無效;

該規章制度必須如實向勞動者公示。如果未向勞動者公佈,則亦不能約束勞動者。

以你的工資3000元/月為例,如果你曠工兩天,請事假一天,則「缺勤扣薪」一項應為:3000/21.75天*(2天+1天)=414元。注意:21.75天是法定的月計薪天數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而不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過去計劃經濟時期,國企的普遍做法是曠一扣二(一些省市勞動部門對此有規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除名。現在,對曠工是否予以經濟處罰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沒有爭議的是:曠工當天沒有出勤,自然沒有勞動報酬;曠工不假不出勤,可能會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賠償損失。

對曠工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合同天數的,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2樓:大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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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蜀漢兵制大致和魏相同,但又有其特點。蜀漢的**軍,《歷代兵制》說:「蜀置五軍。其左、右將軍、督、護一人,其中師、監、護、典、參軍各一人,其前師、將軍

2023年新勞動法規定曠工怎麼處理

4樓:陌下鬼隕

一、對於礦工問題那不是勞動法規所能量化規定的,那是有企業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所規定的。

二、只要其中規定礦工一天就為嚴重違紀的,那麼單位就可以合法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內容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樓:小小甜甜甜

2023年並沒有改變過任何的勞動法規。

對於礦工問題那不是勞動法規所能量化規定的,那是有企業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所規定的,只要其中規定礦工一天就為嚴重違紀的,那麼單位就可以合法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勞動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意義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資料】

6樓:戚廣利

1、2023年新勞動法規定曠工的處理,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以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處理。用人單位在規定製度只有符合法律規定製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2、對於曠工行為,可以明確的是曠工期間工資不予計算。一般用人單位的規定製定等會有明確的規定,如曠工達到一定的時間,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曠工怎麼處理,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人性化點吧,礦工是不對,你可以按照規定適當的罰點款,懲罰下就行了,別那剋扣,不然別人還到給錢你了,那不反過來了,老闆找打工的要錢。人家沒告你那合同是無效的就不錯了。

8樓:鐵甲洪流

法律不是面面俱到的,什麼都管,那就不是法律了。比如你吃飯,法律不能以條文規定你一天一定要吃三餐,一定要幾點吃,對於曠工也不是法律規定,而是由單位的內部規定來規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無故曠工的話可以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辭退他們啊,而且獎金本月推下個月發的話,這樣他曠工或者擅離,你的損失都會有點補償

10樓:北京吳丁亞律師諮詢

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曠工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經於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國***令第 516 號廢止。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一些省市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處罰辦法,職工連續曠工15天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支援。

附: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四十五條對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連續超過十五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無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一天怎麼處理合適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次曠工廠裡應該不至於辭退,但也應該接受罰款處罰。

1、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約定,也可以由該企業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做出具體規定。

2、勞動者曠工,會對所在企業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失,企業按照規章制度對曠工者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不違反法律規定。再說150元也不多,勞動者理應接受。

3、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多次曠工,可以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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