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嫁幾十年戶口籤走分家產有份嗎

時間 2022-04-27 14:25:11

1樓:手機使用者

有。但分配的比例會少些。

2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有份,男女平等。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衡。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樓:海藍透了心

嫁女兒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嗎?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就是說,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受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響,出現了各種各樣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如有的父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承認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不讓出嫁姐妹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在保護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對於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則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有的出嫁女兒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父母,而很少甚至不盡贍養義務;對於這類問題,一般是在承認其有繼承權的基礎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遺產。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別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也不要求繼承,事隔多年後,又要求繼承,以按有關繼承權訴訟時效的規定,繼承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兩年內不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援。

4樓:幹添

按法律規定子,女分家產是不分戶口在不在本地。

5樓:

自古女孩得嫁妝男孩得家當,嫁了連人都是別家的了有個毛廁的大糞!除非父母立遺囑請律師公證說給點她。。。。。

嫁出去外幾十年了還能回家分才產不

6樓:我的林八哥

作為子女,如果父母生前你們共同撫養。等父母去世的時候。留下財產雙方可以平分。

作為女兒,如果沒有撫養過父母。法律規定。沒有資格分割父母的財產。

也就是說,自有兒子有權利分割財產。

7樓:河姆渡船王

戶口遷走了麼?孃家有男丁麼?養過老麼?當地有此風俗麼?

8樓:廖鈴

財產乃身外之物,會傷和氣的。

9樓:

聚體些,分家產有多種情況,徵地款多少父母會給點,是男丁給父母養老,房子呢就沒有啦

農村女兒出嫁二十年,戶口遷出,能和哥嫂分孃家父母的土地嗎?

10樓:yyl非凡

分可以,戶口所在地只能有一處可以分,嫁到的村就不能分了,應該是這樣。不過按理說戶口應該簽到老公村的。

11樓:來自忠濟寺英俊的曹植

雖然戶口遷出,這是分父母的土地,可以有分的,但是看父母有沒有遺囑,看姊妹之間如何協調解決,沒有什麼規定。

12樓:小薇

父母的東西女兒是有繼承權的,但是農村的土地是按戶口分的,每隔幾十年分一次,你的戶口遷出去了,就算因為父母的原因分到了土地使用權,時間也不會太長,還不如不要,也免得和哥嫂鬧的不愉快,划不來。

13樓:人心不狠地位不穩

只要是父母的孩子,都有權利分到父母的遺產,除非她自願放棄繼承權。

14樓:他們以前叫我董哥

這個需要看你父母的安排吧。這個看看你父母怎麼安排,如果分的話就可以分給你,如果不分的話也沒有什麼說法,按理論來說你戶口遷出去了就沒有你的了。

15樓:凌波舞秋風

既然已經遷出戶口20年,為什麼還回要飛回家分父母的土地?你這麼做會讓你哥哥嫂子怎麼看?其實是你有權利分土地的,但是父母的你的戶口不在呢,你是沒有權利這樣做的情況下,會讓家裡頭不和睦的,不要因為這點小事兒傷了家裡人的和氣,祝你健康,祝你幸福,祝您快樂

16樓:戎飛陽

戶口已經遷出,為什麼還要去孃家爭土地,我覺得不行,也不能

17樓:

男女是平等的。父母的財產。男孩,女孩是同享受的。

18樓:柳雍

我靠你要是能要上土地,大隊長是你哥嗎?出嫁的女人都回家要土地了,

女兒已出嫁戶口遷出能分得父親的財產嗎

19樓:握草

父親過世後,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女兒可以繼承父親的財產。

父親過世後,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分配遺產,沒有遺囑的應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分配父親的遺產。女兒也是父親的子女,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繼承父親的財產。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法》中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繼承法》中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0樓:驚夢電子宅

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可以分得家產。

一、沒有遺囑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女兒也是繼承人選,所以有權分得遺產。

二、留有遺囑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果老人生前留有遺囑,則遺產由指定遺產獲得人所有。

21樓:匿名使用者

能,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受是否出嫁、是否戶口遷出的影響。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材料:

1、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2、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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