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老老人的女兒有繼承房屋的權利嗎

時間 2022-05-16 15:55:11

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根據你的表述,老人的女兒小時候就送養了。由於你說的是「老人」,因此,老人的女兒被送養應是發生在2023年收養法實施之前。如此,則老人的女兒已經與收養她的人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

因此,老人的女兒與老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解除。老人女兒無需承擔贍養義務,同樣也沒有繼承權。如老人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那麼老人的弟弟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老人的遺產。

2樓:雁北飛

是的。收養之後,被收養的子女與親身父母就沒有任何關係了,除非法定原因使收養關係解除了。即使你履行了贍養義務,也是沒有繼承權的。除非被繼承人留有遺贈協議。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是關於繼承權的

第一順序繼承權人指配偶、父母、子女,當然還有轉繼承、代為繼承等概念女兒已被送養,並且辦理合法的送養、收養手續,被送養人就喪失了與其近親屬遺產繼承的權利,這在繼承法上叫收養的解銷效力,故該女兒沒有繼承權

兄弟姐妹屬於第二順序繼承權,在法定繼承中,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喪失了繼承權,由第二順序繼承權人繼承。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女兒在送養的時候,以養父母確定了受法律認可的擬定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係,那女兒的確與親生父母切斷父母子女關係,彼此都不必要盡撫養或贍養義務,也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了。

5樓:京城李律師

老人的女兒小時候起就被其送人養了,她自那時起與老人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女關係了,不再是法定繼承人,與生父不存在繼承權了。老人的弟弟進行的贍養,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老人的弟弟可以繼承老人的遺產。

6樓:醉酒的胖哥哥

有繼承的權利,但是不屬於唯一繼承人了。

繼承權的話,首先是子女,然後是配偶,然後是父母,然後是直系血源來排。

7樓:星星

看其女兒是否辦理了收養手續,如果正常法律手續進行的收養,則與親生父母的關係自動終止,不需盡贍養撫養義務,也不再享有繼承的權利。

8樓:勇勇

有法定的繼承權利,主要還是取決於老人的遺囑。

9樓:媛媛兒

不是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的話,不能繼承房屋。

10樓:水鄉

親生子女:送給他人扶養:照樣有繼承權益!

女兒有繼承父母房產的權利嗎?

11樓:乙小甲

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受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響,出現了各種各樣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如有的父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承認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不讓出嫁姐妹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的。

只要能證明除父親以為的其他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少分。

遺產的繼承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1.《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2.《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3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子女是第一繼承人

但是,你如果向法院陳述,他們沒有贍養過老人,有老人的遺書或者遺囑,或者是口頭的遺囑之類的,他們就會被剝奪繼承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兒子女兒都是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糾紛也不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如果只有你父親贍養老人,可以在分割遺產時適當多分,或者要求其他子女分擔贍養費用。

15樓:匿名使用者

女兒肯定有繼承的權利。而且你家的房子明顯是你爺爺的遺產,如果你爸的姐姐去法院起訴的話,那肯定是有的分房子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女兒和兒子一樣享有繼承權。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17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的,配偶、子女、父母為法定繼承人;2、材料中,你父親的姐姐依法享有遺產繼承權;3、但因其未贍養老人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4、可與當地律師面談。

縱橫法律網 馬勇律師

18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就你這種情況,你爸爸的三個姐姐是沒權繼承房產的,打官司可能比較麻煩,因為房本都一直不在手上。

19樓:baby速度

中國傳統是沒有立遺囑的 如果有遺囑 一般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配如果是農村或者一些地方 按照習俗進行分家兒子或者子女中進行主要贍養的將獲得較大份額的遺產分配權益,女兒往往出嫁的緣故一般處於贍養老人的次要位置(不是長期和父母生活) 那麼就會獲得少量的遺產分配權益。

建議父母的先協商或者按照當地習俗進行合理分配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女兒作為直系親屬有繼承權,具體情況要視情況而定

20樓:匿名使用者

女兒也有繼承權。

如果你能證明房子的確是你父母出資蓋的,只是用你爺爺的名,可以視為你父母的財產,你的姑姑無權分配。

21樓:根號二不二

內向女面對內向男遲遲不與自己聯絡需要主動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nihao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最好找律師當面諮詢

縱橫法律網 王曉鵬律師

23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你爸爸的三個姐姐有繼承權。

但是如果有證據顯示你爸爸的三個姐姐有能力應盡撫養義務,而沒去做的話法律上規定的是《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你不用太擔心。再有就是那個房子也是你爸爸出錢修建的房屋,更應當多分點。

24樓:郭偉三

女兒的個人房產父親有權利繼承嗎?

老人的外孫女有權繼承老人的房產嗎

25樓:oo擾心

孩子現在就相當於她的母親來獲得她贏得的,應該把老人的房產分成4份三個女兒一人一份,孩子也拿一份

2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外孫子女不享有繼承權。不過繼承法同樣規定了代位繼承製度,就是老人的女兒是老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女兒先於老人死亡,則發生代為繼承,有女兒的子女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

27樓:1171373734傑

外孫沒有法定繼承權

如果外孫的母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可以代位繼承。

如果外孫的母親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開始前死亡,可以轉繼承。

被繼承人也可以立遺囑,讓外孫有繼承權;還可以把財產遺贈給外孫。

28樓:巴公婆

外孫子女是絕對有繼承權的,

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我國繼承法說明了孫子女的代位繼承權利,卻並沒有編入第一順序。易造成爭執。

外孫子女有代位繼承權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繼承。

如女兒先死於被繼承人(她的父母),女兒的子女(就是外孫子女)行使代位繼承權利繼承姥姥姥爺的財產

如女兒在繼承發生時開始繼承後死亡,這個女兒的繼承權力轉到其子女(就是外孫子女)身上,叫做轉繼承。

時間不同,繼承權名稱不同,但是都可以繼承。

老人死後嫁出去的女兒有沒有權利繼承老人的土地使用權 30

29樓:sunny旭霸爸

老人過世土地被徵用,三個子女,兩個子女在,一個子女也過世,她的孩子有沒繼承的權力。

30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老人的遺產 子女均有權繼承

縱橫法律網 詹定東律師

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縱橫法律網 張奕律師

32樓:盧越睿

只要是土地使用許可權沒有到期,女兒也是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

33樓:匿名使用者

有 如果遇到阻力可以走法律程式

3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縱橫法律網 徐濤律師

3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女兒有同等的繼承權

老人立遺囑房子和錢都給兒子 女兒有權繼承嗎

36樓:匿名使用者

1、新的繼承權增了2種立遺囑的方式

立遺囑在我國並不普及,因為在常人的觀念中,遺囑就等同於「將要去世」,有種不安的感覺。如果親戚朋友或者鄰居聽到了誰家要「立遺囑」,第一想法就是這個人是不是出現什麼問題了,或者精神錯亂了?沒事兒立什麼遺囑。

所以說,即便是很多老年人有立遺囑的想法,但是除非必要,他們是不願意公開立遺囑的。

在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是有很大的弊端和侷限性,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人,既然年紀大了,那麼行動自然遲緩和不便,還有的老人只能坐在輪椅上,公證處動輒幾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們經不起這樣折騰。

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 錄影遺囑和 列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的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影。

老人和兒子不分戶女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嗎

老人戶口和女兒在一起,老人死後是不是就由女兒繼承房屋土地

37樓:樂觀的靚哥哥

老人戶口和女兒在一起,老人死後,房屋土地不是隻有女兒可以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也可以繼承。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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