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 我於2023年與北京一家央企簽了勞動合同,當時籤的合同上面有如果我沒做滿五年,要交違約金

時間 2022-05-16 15:50:15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除了培訓費和競業限制條款以外,單位不能收取任何所謂的違約金。但是需要提醒你的是,你如果擅自離職,你的戶口問題,社保公積金問題,單位很可能會給你設定障礙,使你無法順利辦理離職手續,無法繼續在新單位辦理社保和公積金,將來會影響你的個人利益,譬如身份證更換,結婚證辦理,生育指標辦理等等,等等。除非單位違法行事,迫使你非走不行,最好不要輕易違約。

望你三思而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對你委託了第三方的培訓,簽了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未滿時你提出辭職,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沒有對你委託第三方培訓,則單位要你承擔違約金不合法。

3樓:小川法律小屋

不合法,違約金的事項也不合法,單位不能夠以離職要求你賠償違約金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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