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發實際工資與所籤勞動合同上的工資金額不符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21:06:0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按照勞動合同執行,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進行發放,由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內容,勞動者也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

從你表述的情況來看,勞務派遣公司剋扣你的工資。勞務派遣的勞動者是持有兩份合同的,一個是你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另一份是勞務公司和派遣單位之間簽訂的用工合同。這兩份合同是你手中應當有的;關於工資的數額是在第二份合同中進行確定的,如果其沒有具體的約定,應當是根據用工單位的同類崗位進行確定的,如果用工單位發的工資和你實際收到的工資有差額,那麼就可能存在剋扣工資的問題,最直接的方式是向勞務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3樓:匿名使用者

若單位存在隨意剋扣工資的情況,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合同約定發放工資、依法繳納保險等。

縱橫法律網 戴曉彥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建議向勞動部門投訴。

縱橫法律網 馬勇律師

勞動合同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您好!你諮詢的是勞動合同糾紛;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您單位所發的實際工資與合同工資不符合,屬於無故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行動建議】

1、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成,向法院起訴;不過,由於考慮到職工要繼續工作的問題,最好以協商、調解為主;

2、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3、可以一群員工集體維權(十人以上),派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4、儲存好相關證據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

5、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樓:我就是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雖然,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較低,但在長時間的履行中,雙方事實上支付的數額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且較為固定。現單位突然將工資降低,且未舉證其減少勞動報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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