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與仲裁方面的問題,諮詢下,謝謝!我自2023年入職一外資企業,所籤合同為有期限合同

時間 2021-07-23 21:18:05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在2023年1月就已經被視同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了。

1、調整勞動報酬,必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公司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減少勞動報酬,屬於未足額支付的情形。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2、由於2023年1月,公司已被視作與你簽訂了無固定合同,且至今已超過了一年的追訴時間,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案件的受理,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註冊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但無論你去哪邊,只要他說不受理,你一定要讓他開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不然可能會被踢皮球。

4、該條款不合法。

另外:1、在此事上,你要是在社保部門列印了個人的參保繳費歷史的話,證明就更有力了。

2、注意弄清你的申訴物件是誰,是該公司還是該公司的駐某市辦事處。或者你也可以把兩者一併列作被訴人。這樣做保險一些。

2樓:

1、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可以要求給二倍的工資從2023年2月開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仲裁地點看合同是在**籤的為好,或者諮詢當地勞動部門為準。

4、不可以,要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行。不能隨意單方面更改或調整合同事宜。

3樓:匿名使用者

1、以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提出辭職;

2、主張1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主張工作年限賠償;

不明白在諮詢我

北京晏律師

4樓:藍心銀

可以以此為理由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的支付(法律上支援11個月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應當在公司註冊地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就去法院起訴。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可以在工作所在地,可以在北京。證據保留好,以便提交。他們不得降低工資。

我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走人嗎.

6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

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你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你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你可以直接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金果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冰雨夢悠悠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bs怖退

員工上班5個月都沒簽勞動合同,可能你的這個老闆除了摳門以外,還是很不負責的喲。

個人意見,想走就走,除非這個老闆在其它方面還有讓你認為不能一走了之的好品行。

這個道理很簡單,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僅是保護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可能在這個法規上有任何受益,所以,從立法的角度,起碼你老闆的行為是沒有得到認同的。而之所以老闆不籤這個合同,就是為了讓自己隨時逃避法定義務,那麼,在這種情況再談“有始有終”是不是有點一廂情願呢。

在準備走的時候作好兩件事就可以了,一是仔細收集自己在這個公司的上班憑證(作為申請勞動仲裁的依據,包贏的,不可能損失1個月薪水);二是還是要作好工作交接,走就走了,但要維護自己的職業形象。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沒有給你交社保金, 就可以馬上走人,但扣你的工資要不回來了. 但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瀟灑走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在走之前最好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可以賠償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3樓:迷宮起點

看你是哪的了,大城市的話,不籤,但已經生成勞動關係,就不能隨便走了。如果是小城市,仲裁機構不完善,是不用理會的。我在私有乾的,不給我工資,我就走人,還去仲裁告,結果。。。。。

沒人理會,因為我們是小城市,不完善。。。。。

14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工作一年了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違法在先,您可以隨時離職,且公司要從第二個月起支付您雙倍的工資。

2、公司也未給你上社會保險,你也是可以隨時離職的。而且公司要支付您經濟補償金。

3、好好談吧,走人沒關係的,還能沒王法了,你們老闆。上面的錢全要了。不要白不要。

15樓:仙女王吉吉

可以公司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

1、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3、屬於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證據;

5.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方面的問題請教(很囉唆和複雜的情況說明)拜託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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