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的問題

時間 2022-07-10 19:10:09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僅僅因為沒幫你買社保你不服氣 其實你在公司的時候沒有得什麼大病 工傷什麼的 你得不到公司的補助的

如果覺得不服氣 可以去舉報啊 但是對自己沒很大幫助而且勞動局不一定盡職責去追查

現在很多企業都不為員工買保險 建議你以後遇到這種企業,要保管好你的勞動合同(如果有的話) 或者其他工作證明 如果因公生病等 要儲存好醫院單據等

勞動法是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的 所以你主要保護好你的證據 發生問題時 還是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社保是沒有的,這種情況算「臨時工 」。但是,仍然有勞動保障。但需要有證明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應該享受和簽有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的待遇。

4樓:永世回眸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一樣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單位藉口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辦社會保險.

如果受到工傷,那麼可以先向勞動仲裁部門要求確認與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然後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要求單位進行賠償了.下面就是勞動部關於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訊息進一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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