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以書面形式自動離職的責任

時間 2022-04-01 18:05:18

1樓: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違法的要承擔責任,如果勞動者有造成公司損失的可以追究其責任。不能作為不賠償的理由

2樓:

這個未籤勞動合同的賠償要求會得到勞動部門的支援的,正常是要求公司再發11個月的工資的,具體你可以查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至於後面的說法,你要有證據,可以同時申訴,如果損害了公司的利益的,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工仲裁委員會吧 或者向法院起訴 你違反了競業禁止 也就是辭職了做以前的業務搶了公司的活兒 當然公司不罰你錢在法律上是不對的 只是生活中經常作為一種牽制你的手段 所以說兩人都有錯誤 當然公司也可以告你 如果錢不多的話就算了吧 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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