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跟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嗎?

時間 2022-04-06 18:45:14

1樓:我有書半卷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17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

根據這一規定,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要求勞動局糾正公司的違法行為,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請看今年6月29日出臺的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是我國法治程序中的一個亮點。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事情最好是投訴他,你要保險是完全正當合理的。

4樓:

可以,不過可能有一定困難,奸商慣用的手法

5樓:匿名使用者

1.就算沒有籤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係,你們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有工資單之類可以證明的就可以

2.社保是強制交納的,可以叫單位補上.

運用法律的**去協商吧~!!

6樓:許王建

我在的公司也是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社保,連工資現在還拖欠了3個月呢,公司並不缺錢,但就是拖欠大家,我工作4年左右了,從未碰到這種情況。是07年2月進這家公司的,以為公司是由上市公司組建的,應該很規範,但結果發現上錯船了。

用工單位跟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嗎?

7樓:mango菌吃橙子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解決辦法:

如用人單位不願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可向當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不籤合同的法律責任有: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區分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用工單位不應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所以用工單位跟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就算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無論是為了逃避繳納社保還是其他原因都是違法的,勞動者應當運用法律維權,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依法賠償的要求,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求助。

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區別主要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屬於勞動關係,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間則屬於勞務關係。

如:在勞務派遣法律關係中,勞務派遣公司就屬於用人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間成立勞動關係;而實際使用被派遣的勞動者的單位則屬於用工單位,其與勞動者間屬於勞務關係而否勞動關係。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樓:華律網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按照法律條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定的義務,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說是違法的行為而且付出的代價更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的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自應當籤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叫朕柾柾

不違法。因為用工單位不需要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

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無論是為了逃避繳納社保還是其他原因都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應當運用法律維權,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依法賠償的要求,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求助。

如何區分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屬於勞動關係,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間則屬於勞務關係。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實施細則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後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係,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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