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勞動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不是當時就該各持一份

時間 2022-05-17 09:50:08

1樓:我就是我

1、是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也存在勞動者先簽署,再由用人單位按單位規定用印後再發還勞動者一份的情形,只要不超過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即可。

《勞動合同法》通過下述規定對勞動者進行保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而且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樓:赫尋憶

1、是的,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2、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一份,如對方拒絕,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一般情況下,你要求人事提供勞動合同給你對方也會答應,除非流氓企業,遇到這樣企業,早走為妙。

勞動合同應由勞動關係雙方各執一份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後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自己手裡有份勞動合同但小楊手裡沒有;她怕以後出現勞動糾紛便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 案例 小楊是一名剛來北京的務工人員,通過面試等相關程式後,小楊被一傢俬營企業錄用。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後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籤合同時,只簡單的給小楊看了勞動報酬等相關條款便催他趕緊籤,簽完後就把勞動合同收走了。

小楊很不清楚的就是,自己手裡沒有合同,如果日後出現勞動糾紛,自己是不是很不利?單位不給自己勞動合同的做法對嗎?於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想正確地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分析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很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將所簽署的兩份勞動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單位儲存,甚至只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日後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時對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很不利。《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勞動合同文字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強調了用人單位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方面的義務,並將這些義務具體化。

第一,勞動合同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月內訂立;第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第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五,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請問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人一份還是隻有用人單位持有?知道的請告知

4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是一人一份,簽完字後你自己留一份,單位留一份。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後沒有給勞動者一份的話,是否生效?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是,應由勞動者儲存的一份被用人單位扣留不給的現象並不鮮見。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雖然沒有對勞動者儲存勞動合同做出規定,但是按照約定俗成和公序良俗,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不把屬於勞動者儲存的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往往是該勞動合同不完善,沒有包含必須具有的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必備七項內容);或者是某些條款不合法,至少是打了「擦邊球」。總之,怕見陽光。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由此可知,勞動合同是否生效,是以「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為標準的。

勞動合同生效後,如果雙方的任何一方遺失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沒有給勞動者一份,該勞動合同仍然生效。因為勞動合同本身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某一方沒有妥善保管已經生效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錯誤對待已經生效的勞動合同。

如果發生用人單位不把屬於勞動者儲存的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要無果的情況,可以通過撥打當地的社會保障**「12333」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該是在雙方自願,平等和公平的條件下籤定的,沒有給勞動者一份,這是顯失公平的,應該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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