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時間 2021-08-30 11:24:13

1樓:周律師說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之內,所以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2、如果勞動者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樓:律師為你支招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樓:巨航宋律師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知道且簽名認可的話,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安徽律師團1團

不需要,法律賦予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6樓:匿名使用者

分為兩種情況:

一般情況下,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叄重羅生門

尊敬的領導: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申請。

來到公司也已經快兩年了,在這近兩年裡,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幫助,我非常感謝公司各位同事。正是在這裡我有過歡笑,也有過淚水,更有過收穫。公司平等的人際關係和開明的工作作風,一度讓我有著找到了依靠的感覺,在這裡我能開心的工作,開心的學習。

或許這真是對的,由此我開始了思索,認真的思考。

但是最近我感覺到自己不適合做這份工作,同時也想換一下環境。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公司辭職於公司於自己都是一個考驗,公司正值用人之際,公司新的專案的啟動,所有的後續工作在公司上下極力重視下一步步推進。也正是考慮到公司今後在這個專案安排的合理性,本著對公司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公司因我而造成的決策失誤,我鄭重向公司提出辭職。

我考慮在此辭呈遞交之後的2—4周內離開公司,這樣您將有時間去尋找適合人選,來填補因我離職而造成的空缺,同時我也能夠協助您對新人進行入職培訓,使他儘快熟悉工作。

能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會把好自己最後一班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盡力讓專案做到平衡過渡。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很捨不得,捨不得領導們的尊尊教誨,捨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在短短的兩年時間我們公司已經發生了巨大可喜的變化,我很遺憾不能為公司輝煌的明天貢獻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願公司的業績一路飆升!公司領導及各位同事工作順利!

此致敬禮

辭職人:……

20 年 月 日 辭職可以領取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有《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單位:

本人 *** **** 年 *月入職,簽訂勞動合同 *年,現因本人 *****原因, 特此申請與貴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予批准。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9樓:

辭職並不是簡單一個辭職申請

有的辭職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而有的辭職什麼都拿不到建議在尋找公司違法勞動合同的地方,依次為依據,提出辭職申請。 你至少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你還以讓單位辭退你,取得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10樓:山野柴胡

《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用人單位:

申請人 (男 女) 年 月入職,簽訂勞動合同 年,現任 因本人 特此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請予批准。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11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寫個通知就可以了。用快遞發出。

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急急急

1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制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並且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義務,也徵求了工會的意見,並且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經過合法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培訓方無權要求你離職,因為你的合同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單位也無權開除你,最多是把你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另外公司規章制度應高職員工,你的公司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律規定的。建議你向有關部門反應。

14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是和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培訓機構是無權和你解除合同的。

培訓機構有規章制度,應該給予公示,如果不公示,憑他們自己說,這是違法的。

現在,你可以向派遣機構反映情況,必要時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請教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

15樓:吾本漁樵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其賠償損失、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本人違約,情況就比較複雜一些啦。

17樓:木琴

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突然離職,交接不及時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要求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賠償。

18樓:弘嘉律師所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19樓:

可以不收他違約金,但可以扣留他的賠償金(合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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