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嗎

時間 2021-08-30 11:24:13

1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類比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係,是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之規定,可以認定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勞務關係。

為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條件,而並非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條件。

3樓:郭雲珠律師

達到退休年齡,已開始領取養老金了,不屬於勞動關係了。如果不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屬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繼續為他交納社保。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還是勞

4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

bai職人員、未達du到法定退休年zhi齡的內dao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回

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答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類比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5樓:匿名使用者

1、最高法院司法解釋copy三第七bai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du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zhi待遇或領取退休金dao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對於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包含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論其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嚴格按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均按勞務關係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係,上海的司法實踐認為,要作如下區分:

a.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

b.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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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勞動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不是當時就該各持一份

1 是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也存在勞動者先簽署,再由用人單位按單位規定用印後再發還勞動者一份的情形,只要不超過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即可。勞動合同法 通過下述規定對勞動者進行保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而且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