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承包了公司的活我幹活中受傷了算工傷嗎

時間 2021-08-30 11:24:13

1樓:函玉巧孫黛

通常承包人與僱工的關係是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受傷的話當事人申請工傷會因為不屬於勞動關係而不認定為工傷。但是當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來要求承包人進行賠償,在起訴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找證據證明僱傭關係的存在,同時要證明當事人是在為承包人工作的時候受的傷。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束典山凌寒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建築公司把活承包給私人幹,私人僱傭的工人幹活的時候受傷了算工傷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屬於僱傭關係,由僱主按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定建築公司把活包給的那個私人,是沒有承接這個勞務資質的。那麼首先建築公司就違法分包,是違法的。建築公司將勞務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人,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是由建築公司完全負責。

二 如受傷不嚴重,在醫院醫治完成後,由醫院出據出院證明書及病人需要休息時間手續,傷者在醫院**及護理人員所有費用由建築方先行墊付。出院後建築方與傷者雙方協商解決,合理賠償傷者受傷害及事後務工及生活補助費用。如雙方協商達不到協議,那麼就以法律路途。

如果受傷嚴重,建議到當地評殘中心,評殘後。在解決。

5樓:冰雨夢悠悠

那個私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僱工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算工傷,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

建築公司把活包給的那個私人,是沒有承接這個勞務資質的。那麼首先建築公司就違法分包,是違法的。建築公司將勞務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人,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是由建築公司完全負責。

二 如受傷不嚴重,在醫院醫治完成後,由醫院出據出院證明書及病人需要休息時間手續,傷者在醫院**及護理人員所有費用由建築方先行墊付。出院後建築方與傷者雙方協商解決,合理賠償傷者受傷害及事後務工及生活補助費用。如雙方協商達不到協議,那麼就以法律路途。

如果受傷嚴重,建議到當地評殘中心,評殘後再解決。

6樓:雞西興農

當然算!事實僱傭關係。

我在個人承包的工地幹活受傷 是屬於工傷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與用人者之間的關係不同會有不同的結果。

如果形成了勞動關係,也就是說,簽訂了勞動合同,屬於工傷;

如果沒有勞動關係,僅僅是受僱用於該工地的包工頭,則可以向僱主申請人身損害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是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是僱傭關係,可以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僱員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何操作可致電詳談,以更準確的為你解答。

為承包人幹活時受傷能算工傷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承包人與僱工的關係是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版受傷的話當事權人申請工傷會因為不屬於勞動關係而不認定為工傷。但是當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來要求承包人進行賠償,在起訴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找證據證明僱傭關係的存在,同時要證明當事人是在為承包人工作的時候受的傷。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為承包人幹活時受傷能算工傷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通常承包人與僱工的關係是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受傷的話當事人申請工傷會因為不屬於勞動關係而不認定為工傷。但是當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來要求承包人進行賠償,在起訴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找證據證明僱傭關係的存在,同時要證明當事人是在為承包人工作的時候受的傷。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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