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後的財產分配(養子的意義)

時間 2022-05-16 18:25:09

1樓:匿名使用者

1.依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解釋及規定,2023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以視為事實婚姻。享有法定權利。

2.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李氏有繼承權,其中涉及到分配問題,大體有兩種情況,一是有遺囑或者遺贈,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即依此分配;二是法定繼承,分為兩種情況,1是房產為其父同李氏婚前,則遺產依法平均分配;2是為與李氏婚後取得則該房產首先有李氏一半,其餘部分依法平均分配。

3.戶口問題不存在剝奪兒子的權利的法定事由。

4.改戶口可以去當地公安戶籍機關詢問,房產問題,只要相關手續齊全完全可以去當地房產部門申請變更所有權人(過戶)。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2樓:可素可素了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023年2月1日之後的不具有婚姻關係。看何時結婚的2023年2月1日之前結婚的

事實婚姻有繼承權

父親的房愛給誰給誰,戶口本恐怕難改變了,不太清楚。房產要看何時分的房 情況很複雜

3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1.不受法律保護

2.沒結婚,無繼承權 除非有遺囑

3.既然已經改成李氏了,那麼她在法律上是物權人4.兒子很難操作,除非有證據證明父親把房子留給了自己而不是養母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未有明確規定承認事實婚,在我國只有登記婚姻才受法律保護,不服的仔細研究婚姻法及相關解釋。收養不是實踐行為,未經法定程式登記的不能為收養,詳細的查閱收養法。你的問題就很好解決了,遺產是兒子的沒問題

養子與継子那個親?在分配財產方面有哪些優勢

5樓:神羅★天徵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6樓:逍遙

你好這個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父母立遺囑,這個不存在親的問題,看父母願意給誰了;

二、繼子女與繼父母存在撫養或贍養關係,此繼子女與養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子女與繼父母不存在撫養或贍養關係,此繼承子女無繼承權,養子女是有的。

7樓:永不暗淡的光

要是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法律上繼承財產是一樣的。

當然,老人要是在世有遺囑就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法定繼承親生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是一樣的。

事實婚姻財產

8樓:北京王芳律師

雙方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不必辦理離婚,但如有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所以不存在女方同不同意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有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可以起訴處理。如果沒有產生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只是因為分手女方向男方索要錢款,沒有法律依據,不能獲得法律的支援。

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9樓:大俠在路上

首先我很佩服樓主這個結婚模式,真的很牛,結婚後雙方就各自外出工,女方還未生育子女,打工期間都沒給對方聯絡過。本人沒見過這樣的夫妻,然後樓主所說的問題呢,在法律上你們還不是夫妻,所以沒有所謂的財產瓜分,如果你們在法律上已經是夫妻的話,財產分配如果在婚前沒有約定的話,在婚後產生問題要離婚的話原則上是雙方共同財產每人一半,但前提是共同財產,如果不是共同財產是不能瓜分的。

10樓:上海楊律師

沒領結婚證就不存在婚姻關係。

11樓:

他們說的很對,你還可以在法律上找她要財禮錢

12樓:童洲依胤雅

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你說的情況屬於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有孩子,雙方都有義務撫養.

同居期間的財產,按普通共有關係處理.房子是女方父母的產權證,就不屬於男女同居者共有.

男方出的10萬元按雙方約定處理.沒有約定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院也不會判決男的把10萬全部拿走,因為他已經實際居住,並且共同生活了4年.應當扣除男方的生活開支,剩餘部分返還.

13樓:蠶她爸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三、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 事實婚姻 財產分割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寫的是你老爸的名字

第二 你們沒拿結婚證

所以 房子是你老爸的 你們的結婚沒有法律效力

15樓:樑玉輝律師

視為贈與的可能性比較大,你們如果能證明出資全是你父親,你父親不想給她房子就行了

16樓:hjsz孤獨的風

沒有辦結婚證,形成了事實婚姻,那麼從二人在一起時就算結婚了。而同居後的家庭財產同樣視為夫妻二人共有的財產。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會麻煩一點,找出你爸爸出錢買房的張明就可以把房產過戶到你或者你父親的名下。

你們的婚姻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講是無效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因當時我不在所以寫的她的名字。--這句話很重要! 看是在哪上面籤的字

18樓:圻圻陸

國家規定2023年以前的同居關係算事實婚姻,即國家承認。2023年以後的同居關係,未領結婚證的,是非法同居,不形成事實婚姻,不受國家保護。什麼叫寫的她的名字?

是說房產證嗎?如果是,且不涉及強迫等非法手段,那麼這個房產證寫她的名字就是合法的,即房子是她的。

沒有房產證得話就比較難辦。沒有任何檔案可以證明房子是你父親買的嗎?如果是這樣,因為你們的婚姻不合法,不構成共同財產,很可能最後房子就歸她了

儘快找出能證明房子是你父親出全款的證據比較好

事實婚姻怎麼分割財產

19樓:華律網

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樓:

事實婚姻財產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事實婚姻與普通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自2023年2月1日之後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了。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1樓:問之法律網

目前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如果一直生活在一起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分手時就共同財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的,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相關法律依據是: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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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覺得你應該是在未作婚前財產公正才衍生出這一些列問題吧!原則上,當二人結婚後夫妻的財產均視為共同財產了,包括你們的工資 獎金 生產 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並且你們二人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