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求助液化石油氣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時間 2022-07-07 19:40:07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好模糊啊 什麼叫管理制度 舉例一下

中國石油最新十六項安全管理規定 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石油最新「十六項」健康安全環保(hse)管理規定。分別是:

《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培訓管理規定》、《hse 觀察與溝通管理規定》、《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工作迴圈分析管理規定》、《投用前安全檢查管理規定》、《工藝裝置和人員變更管理規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管線和裝置開啟管理規定》、《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挖掘作業管理規定》、《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能量隔離管理規定(試行)》。

3樓:風月龍少

16項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培訓管理規定》

《hse 觀察與溝通管理規定》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工作迴圈分析管理規定》

《投用前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工藝裝置和人員變更管理規定》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管線和裝置開啟管理規定》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挖掘作業管理規定》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能量隔離管理規定(試行)》

求助液化石油氣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4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 ℃)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 ·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 ℃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製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設計與製造

第五條氣瓶設計實行設計檔案鑑定制度。氣瓶設計檔案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用於製造。

第六條氣瓶製造單位申請設計檔案鑑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檔案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檔案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準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製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檔案鑑定。

第七條氣瓶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並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超裝的液位限制裝置;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瓶口螺紋和閥門出氣口應當設計成不同的左右螺紋的旋向和內外螺紋的結構。

第九條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及其附件(包括氣瓶瓶閥、減壓閥、液位限制閥等,下同),其境內外製造企業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製造許可證書,方可從事製造活動。氣瓶及其附件的製造許可按照《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氣瓶焊接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條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暫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當制定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在符合有關氣瓶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的條件下,氣瓶製造單位可按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生產專用標識氣瓶。

第十二條氣瓶及附件正式投產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改變設計檔案或者主要製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進行氣瓶的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研製、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技術評定。

第十四條氣瓶應當逐只進行監督檢驗後方可出廠(出口氣瓶按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氣瓶出廠時,製造單位應當在產品的明顯位置上,以鋼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註明製造單位的製造許可證編號和企業代號標誌以及氣瓶出廠編號,並向使用者逐只出具銘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於氣瓶上的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及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氣瓶及其附件製造單位必須對設計、製造的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效能和產品質量負責。氣瓶閥門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氣瓶閥門至少安全使用到氣瓶的下一個檢驗週期。

第三章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承擔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製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範圍。

第十七條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氣瓶製造過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壓試驗、氣瓶出廠編號和打監督檢驗鋼印等重要專案進行逐只監督檢驗;

(二)對氣瓶材料的複驗、氣瓶爆破試驗和產品試樣的力學效能和其他理化效能測試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三)對受檢單位的氣瓶製造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上述3項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應當對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為檢驗人員配備必要的檢驗和檢測工具,確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監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監督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驗到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認真做好監督檢驗記錄,對受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當妥善保管,並予以保密。

簽發監督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檢驗師證書。

第二十條監督檢驗人員發現受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失控而影響產品質量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受檢單位改正,並報告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中發現零部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有權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檢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監檢機構和受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監檢機構不能履行職責和受檢單位逃避監督檢驗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監檢機構的核準部門和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

第四章 氣瓶充裝

第二十三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四條《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准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五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有與充裝的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施、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

(三)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四)符合相應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規範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並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誌的塗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並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並在所充裝的氣瓶上貼上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

(六)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燬;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上述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義務。

第二十七條充裝單位應當採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並負責塗敷充裝站標誌、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誌鋼印。充裝站標誌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採用條碼等先進資訊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地(市)級或者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第三十條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後,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洩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規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充裝標準,按標準規定的充裝係數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複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三十一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後使用。

第三十三條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誌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地(市)級質監部門每年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的結果上報省級質監部門。對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應予吊銷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報請省級質監部門吊銷充裝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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