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承包是否導致確認勞動關係,違法分包,未確認事實勞動關係依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時間 2022-07-28 13:40:23

1樓:匿名使用者

a公司雖然違法發包,但不可否認,a公司與b建立的是「建築工程承包」的法律關係,b與手下人建立的是個人僱傭的法律關係,二者法律關係不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b的手下人無權要求a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具體地說,a公司違法發包,與b訂立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a公司與b應依據《合同法》,按各自的過錯向對方承擔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與b手下人訂立勞動合同,不是建築工程承包法律關係中的義務,b手下人也不是建築工程承包法律關係中的主體,故a公司不用承擔此責任。

2樓:池竹雨

「是否應該確認勞動關係???」

不該(也不會被)確認勞動關係。

合同的訂立是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否則合同不成立。a公司從來就沒有做出過「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想,您關心的應該是此事件中各方利益的處理。(揣測不對/不當之處,還請海涵。)

如果因為「違法承包」而導致工程承包合同無效,那麼各方之前基於該「合同」取得的利益要各自返還;無法、難以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導致合同無效的一方如造成他方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承擔對方的損失。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3樓:雪山雪人

我認為不應該,事實b是違法承包人,這個很容易證明,當初是如何約定,並不是按照人頭髮工資的,而是按照工程量結算工程款的,並且實際結算也能證明不是勞動關係。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4樓:泠映爍山新

這不屬於勞動關係,屬於承包合同關係

如何確認違法承包中小包工頭所招用人員的勞動關係

5樓:浪漫青橙

首先要確認包工頭是否有相應施工資質,如果沒有那麼包工頭所招用的人員將不具備建設施工標準。

確認包工頭是否有用工資質,若沒有用工資格,其招用的民工與發包方形成勞動關係。

包工頭是否與所招用的人員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者所招用的人員否是勞務派遣形式。如果民工已經和其他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包工頭和此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則二者沒有勞動關係,僅僅是勞務派遣關係。

如果民工沒有和其他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屬於直接跟著包工頭幹,則二者有勞動關係。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主體需滿足兩個基本要件:其一,勞動者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其二,勞動者所在單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如果勞動關係的主體不符合上述規定,就構成所謂的非法用工關係。

關於非法用工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有所規定。其中,《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表與其他工人證明

違法分包,未確認事實勞動關係依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7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案情介紹

黃某在南京市建鄴區一建築工地幹活時候受傷,該建築工地的承建方將勞務部分承包給某建築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又層層分包給小包工頭,最後因為缺乏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經過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未予確認黃某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係,但是根據法律分析之後,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並獲得最終確認,之後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等級,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工傷賠償訴訟,並獲得最終的法律支援。

2、法律分析:且建築行業的混亂不規範用工情況,又因為違法分包、多層分包的存在,勞動者想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難上加難,法律給予農民工保護:的即使不能認定勞動關係存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依然承擔工傷賠償的義務。

3、判決結果:最終工傷獲得認定,法院根據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依法支援了工傷賠償的訴訟請求

4、律師建議:無論在何工作單位,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受傷情況,在爭取工傷賠償的時候,都應該積極的找律師指導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事實及受傷的事實情況,以免因為時間流逝而導致最終喪失維權的希望。

違法分包,未確認事實勞動關係依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賠償標準

8樓:嘆笑一世傾城

新《勞動

合同法》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作了明確界定,即「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內

訂立書面勞動容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工地,公司還沒和分包老闆鑑合通,受傷了找誰賠

單位承包經營勞動關係的認定有哪些

10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一種法律上的關係。在實踐中,許多勞動關係並不僅僅通過僱傭的方式來體現,在個人承包中,承包者與發包方也有可能會構成勞動關係,那個人承包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小編將通過以下兩個方面為您詳細說明。

一、承包人所僱用的勞動者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1、在合法的承包關係中,承包人具有經營自主權,該權利包括有權決定是否僱用他人以及僱用何人。《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所以判斷勞動關係的依據是用工事實。因為承包人具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承包人與所僱勞動者之間是獨立的用工關係,勞動者與發包人之間並無用工事實,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係。

但是,基於發包人允許承包人以其名義從事經營並從中獲利的事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4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發包人須作為共同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該勞動者原來就是發包人單位的職工,那麼,在發包人未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該勞動者依然與發包人建立勞動關係。該勞動者從屬於承包人勞動,是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如此,發包人與承包人成為勞動者的共同僱主,發生勞動爭議的,可比照勞務派遣規定執行。

二、發包單位與承包人是否為勞動關係怎麼認定?

根據承包人是否發包單位的職工,有兩個規定。

其一,《關於企業內部個人承包中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險字[1992]27號)規定:「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並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係,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此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企業單位在「承包合同」中將傷殘亡風險推給職工個人,這種做法不符合我國憲法和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定,其中,關於傷殘由個人負責的條款不具有合法性。」

其二,《關於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1號)規定:「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包單位沒有勞動關係,而只訂立了經濟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從其約定;若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則由其本人承擔自己的工傷待遇。」

判斷勞動關係,在於用工事實。合法的承包關係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如果承包人原系發包人單位職工,則這種承包行為是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方式,雙方勞動關係依然存續。

但是,這種勞動關係是虛的勞動關係,其「實」在於承包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其並不受發包人的勞動管理和紀律約束,承包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自主勞動,而非為發包人勞動,彼此之間並不具有人格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無論承包人身份如何,發包人無須對承包人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但是,如果發包人以職工名義為承包人蔘保的,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關係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義務。

雙方就責任承擔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拉薩律師網頁連結

要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關鍵在於雙方是否有用工事實的存在。個人承包勞動關係中,發包方與承包方是用工關係,發包方負責承包方的社保,並對承包方的經營進行管理。但如果承包方僅承包發包方的專案,且經營管理都由承包方自行負責,雙方就不存在勞動關係。

個人承包保潔服務法律上是認定為勞動關係嗎

11樓:律海智道

合同的簽訂是雙方自願,在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合法。

承包關係就是承包合同,按照你的敘述,不會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12樓:在鼓浪嶼騎單車的超人

合同合法,那我還能拿工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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