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結婚證,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共同的嗎

時間 2022-08-02 11:00:09

1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有了結婚證表明您夫妻二人具有合法有婚姻關係,那麼在您二人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共同共有的,在婚姻存續期間是不能隨意分割的。當然,並非夫妻所有財產都是共同共有,您可以根據下面的法律規定自行判斷。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依據】1.《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樓:

婚姻法規定是,如果兩口子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就按照約定來執行, 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領取結婚證起,取得財產都是婚後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狗團長

沒有結婚證,除非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需要開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否則不是夫妻,既然不是夫妻就沒有所謂的夫妻共同債務

至於是不是共同債務,要看這這筆欠債中雙方各是什麼角色,才能確定是不是共同債務

有結婚證,戶口沒在一起,這樣夫妻的財物算共同財產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算。從領結婚證當天開始算起,夫妻雙方的一切的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這與戶口在**無關。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結婚證你們就是合法夫妻,婚內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和戶口在不在一起沒多大關係。

6樓:祕密苗大俠

肯定是,我就是這樣的

領完結婚證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7樓:just享受

領完結婚證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夫妻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8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是男方用自己婚前積蓄購買的房屋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屬於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男方用婚後收入購買的房屋,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深圳張勇律師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了房子的貸款,婚後房產的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10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婚姻法最新司法的解讀:

1、關於房子,婚前個人按揭的房,離婚後歸個人;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份;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

2、關於孩子,可證明非親生,拒做親子鑑定即推定預設。

3、關於小三,丈夫給小三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

問題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分析:一般來說,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該房產就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依附於婚前所購房產產生,由此引起的價值增值及虧損也應當歸屬於該房產產權人,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對婚後增值部分進行分割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問題2: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應將房產視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房產的增值依附於婚前所購房產產生,也應當屬於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房產共同還貸部分,也就是向銀行的借款應視為買房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婚後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都是夫妻的共同權益的付出,還貸的部分中包含對方一半的權益,離婚時一方要返還給對方。

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婚前財產,或雙方對此另有約定除外。

問題3: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一般認定為向雙方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4: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援自己的觀點。

問題5:父母在婚後給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一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問題6:婚後一方用夫妻共有財產為第三者買房,如何認定?

分析:婚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夫妻共有財產為第三者買房,並且產權證名字為第三者時,無過錯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可以起訴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方,對無過錯一方進行賠償。在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可以多分財產,並要求過錯一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問題7:婚前有套房子,結婚後房子賣掉再買房子,是否就變成共同財產了?

分析:婚後再買的房子,除非跟對方約定為個人財產,否則都會按共同財產辦理產權。

問題8:男方出資購房、女方出資裝修,離婚時,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分析:我國法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想要得到補償,女方要有能夠證明自己曾支付過裝修費用及具體的花費數額的證據才行。比如裝修材料的收據或者發票等。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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