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如何申報工傷

時間 2022-08-03 19:50:10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樓:廣東萬林律師事務所

主要是公司在工傷申請書上蓋章,或者你有勞動關係證明

申請人如何申報工傷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認定的流程為:

(一)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受理

1、補正材料。人社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補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2、受理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或已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人社行政部門稽核後應當自申請材料齊全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的決定或不予受理決定。

3、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案件應堅持書面審查和現場調查並重的原則。人社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在書面審查和現場調查過程中可以通知申請人補正必要的證據材料,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調查或查閱相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作出調查筆錄等依法取得相關證據材料。

(三)認定決定

人社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四)送達

人社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送達相關當事人。

工傷申報認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一年,從受傷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工傷認定的基本程式是: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需材料;

2、提交相關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申請工傷認定程式及所需材料百科;

5、當事人舉證;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受理工傷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5樓:法律快車

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條件如下: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6樓:催天下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方面,才能認定工傷:

一、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勞動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二、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認定工傷的情形和依據

1、受傷害的職工遭受傷害的情形必須符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認定工傷的情形;工傷事故發生在2023年1月1日以後的,應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規定的情形:14條規定: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收到的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條規定出現下列情形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四、勞動保障部門的受理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式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提供的材料完整,屬於勞動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受理。申請資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職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職工和用人單位。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和訴訟。

職工遭受傷害的,向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提起工傷認定,必須符合上述條件,才可能被認定工傷。

如何認定工傷?

7樓:小島說保險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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