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裁定書時間十日內是指工作日還是自然天數

時間 2022-08-10 18:05:10

1樓:淮安浙江人

《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行政法中的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2樓:武珈藍許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分述如下:

第一,《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全部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行政強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行政複議法》中的「5」日和「7」日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資訊公開條例》中只有兩個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該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資訊,應當自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規範中皆沒有明確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一般來講,3日、5日、7日這些較短期限都應當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本身時間較短,如果算自然日,趕上節假日國家機關不上班,就會使得公眾喪失期限利益,顯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日期當然是自然日。

3樓:彌新蕾庚博

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和休息日,比如一週有七個自然日,但可能只有五個工作日

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答辯的時間十天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4樓:平皋夜雨

這個十日是自然日。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可以順延到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行政複議法》

第四十條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行政處罰法》時間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

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於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於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與《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裡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後「三日」期限期滿後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式規定組織聽證後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裡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說明:

《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許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限)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機關在9月30日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書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後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後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後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於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一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於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這裡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後」,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6樓:匿名使用者

「裡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後」,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是錯的 應當都是不包括當日

離婚立案時間7天是指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7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指7個工作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8樓:王舸律師

立案時間是指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但如最後一天是節假日,應順延到節假日後一日。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日期七日是指自然日還是工作日

9樓:匿名使用者

自然日,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民事一審判決後,上訴期為十五日,是工作日還是天數

10樓:四哥有法說

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連續計算,最後一日為節假日順延.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65、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11樓:濟南程律師

不是指工作日,自收到一審判決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十五天,如果最後一天是節假日或者正常休息日的,順延至第一天工作日 。

12樓:林吳桂

應該是十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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