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70多,有房產,患病不想賣房治療,怎麼辦

時間 2022-08-11 07:25:11

1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抵押貸款。那就看女兒孝不孝順了 /這樣是對你不公平的,我不是在挑什麼,,問題是是人都知道,贍養老人是兒女的責任和義務,可以說是責無旁貸的事情,為什麼就給你要錢呢,除非你有錢,你的哥哥或者弟弟沒有錢,如果你們姊妹家境都一樣的話,都要出錢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房產如果是你母親的,等她一輩子過去,你也可以繼承,屬於第一繼承的順序

3樓:濤聲海韻

母親70多,有房產,患病不想賣房**,當事人應該加以說服,必要時要履行贍養義務,給予強制**。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和健康權,這個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法律沒有給每個公民剝奪自己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權利,因此作為有贍養義務的子女要儘自己孝心,讓父母獲得有尊嚴。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4樓:匿名使用者

可憐的人們啊,快點醒來吧,人死之後留不下什麼,真的留下的是念想,每個人都會有那麼一天,莫作孽!

5樓:於非蘭

子女賦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個**費應該4個子女都分攤一點才合適。只讓女兒出錢,去不分她們財產,有點不公平。如果母親不想賣房**,那就把房子抵押了,然後貸款**。

只要以後可以在借貸期限內,把錢還了,那麼房子也就保住了。因為兒子最終可以繼承母親的財產,那麼房子抵押貸款後,就讓兒子去還錢,有所得必有付出,這樣才公平。

ps: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母親立一個有效的遺囑,就可以把財產給兒子,三個女兒什麼也拿不到。

父親突然過世,留下房產一處。母親患病需要**,現在想要賣房子,公證處不給出公證書,我們該怎麼辦? 20

6樓:匿名使用者

一、你和你兄弟為給母親治病,要求變賣你父母的房產,應屬正當行為,公證處無權不予公證;

二、公證時需經你母親同意,而你母親又罹患老年痴呆,意思表示不真實,給公證的確帶來困難,這是現實問題。但可以讓你父母的至親或當地居民委員會人員一起到公證處辦理,書面訂立監護條款,由親屬或單位監督執行。這樣公證處是會同意公證的。

三、有道是「養兒防老」,子女應盡贍養老人義務,不能把眼睛盯在上輩留下的財產上。相信你有這點意識和孝心。

7樓:誰的幸福散落

那你們就去公證處公證一個賣房後繼續贍養老人的協議,如果做不到繼續贍養,就讓公證處聯合法律部門,收回你和你哥哥各自的房產作為贍養老人的資金!

8樓:阿田

先養老,先治病,先孝敬,以後哥倆在繼承,在拍賣

9樓:尚酷車品

諮詢下法律部門吧,問公證處沒有用的

再不濟,可以去諮詢下相關律師事務所之類的

房子是我母親的她現在沒有意識能力了,我們現在需要錢看病想賣房子,如何才能賣?謝謝

10樓:鏈家周國棟

沒辦法賣,除非走法院程式申請法院判決,用判決書過戶到別人名下。或者等你母親去世了走繼承手續變更產權人後再賣。

房屋持有70%份額是否可以主張賣房?如果持有30%的人不同意賣房,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持有70%份額可以主張賣房,但是需要徵得30%份額所有人同意,一起去辦理簽字過戶手續。

如果30%份額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協議把70份額賣給他,或者買下他的30%,你取得所有產權,再賣掉這房子。

如果對方就是死活不同意,那你只有到本地法院依法起訴對方。

老父親病重,房產證是老父親的名字,母親想賣房,老父親不願賣房,母

12樓:沉醉風雲

不能,因房產證不是母親的名字

13樓:

如果夫妻倆有一方不同意滴,這房子是賣不掉的…

自己房產證名下房子給母親住了二十年,現本人經濟條件不好想賣房,但母親霸住不肯搬走怎麼辦?

14樓:鑽誠投資擔保****

我國實行的是住房登記制度,規定住房產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所有,權益受法律保護。 你的情況,住房登記人是女兒,住房產權就是女兒合法所有。 這位父親去世,只能繼承屬於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不能分割繼承他人合法擁有的住房。

15樓:

母子之間怎麼會這樣呢?多溝通多理解吧!

請教個法律方面問題,共有房產三分之二同意可以賣房嗎? 20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按份共有就可以,共同共有不可以。

房產在沒有分割和確定份額之前,該房產由母親和6個子女共有,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母親和6個子女都必須同意才可以處分。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規定。

17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是的。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18樓: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房子的產權因由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去世的,父親所佔有的份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預設為法定繼承,母親和孩子均有份額,而且不同。按份共有的,也需要全部同意才可以處分房屋。

19樓:

房產在沒有分割和確定份額之前,該房產由母親和6個子女共有,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母親和6個子女都必須同意才可以處分。

20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情況下家庭共有為共同共有(除有約定),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21樓:曲延興律師

只要有一個共有人不同意,就不能賣。

22樓:傻蛋之手

1、房產證上如果有比例顯示,視為按份共有。假如沒有約定,視為共同共有。(這是問題關鍵,可以去房管局查閱檔案)

2、根據《物權法》97條規定,2/3以上(包含本數)按份共有人或者經過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可以處分該房產。

3、若其中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擅自處分,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法》51條),屬於效力待定行為。但若第三人(即購房者)為有償、善意的,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的,其他共有人可追究擅自處分人的侵權責任或者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23樓:匿名使用者

按份共有的,按2/3份額同意即可。物權法非常明確得說明。共同共有需要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

根據物權法第103條,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無約定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外,視為按份共有。本例為家庭關係,所以為共同共有。

因此應為所有人都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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