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是強制執行嗎 累計的工作年限是職工現在的

時間 2022-09-23 02:35:12

1樓:

1、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沒有按規定給年休就是違法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累計的工作年限是職工所有不同公司工作的累計工齡,不過要有之前幾個單位工齡的證明~不然沒有現單位不會承認~

2樓:扳不倒的甕子

不存在強制執行一說,只能說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是法律規定的,如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天數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

累積的工作年限是勞動者的社會工作年限,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年休假的累計工作年限是怎麼定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法律要求連續工作,因此,如果中途中斷了,存在你休息的可能,因此,不以繳納保險年限計算。

4樓:白羊鍥峗妲戔櫅

我是2023年一月分參加工作的,現在要發放2023年年休假錢,會計說應該按19年工作年限算,這麼算正確嗎?

5樓:康秦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稱的累計工作年限,是指員工的參加工作以來的累計工作年限,而非僅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理解為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年休假天數,該理解是明顯違反了以上強制性規定的。

6樓:基佬之魂uy鰛

雖然有《職工帶薪年休

假條例》出臺,***行政法規中年休假時間的長短是根據累計工作年限計算的,他想諮詢累計工作年限如何認定?有沒有有效的法律解釋?因為,他認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在現用人單位享受年休假時間的長短。

就楊某諮詢的問題,本報政策諮詢臺特邀請相關律師回答如下: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

一、關於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以上的情形。

二、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時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時間(視同工作時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準確來說是按你工作開始的時間來算的 但是這個現在好多公司都不會按這個給你算 按你到公司工作的時間跟你算的

職工年休假中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8樓:康秦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稱的累計工作年限,是指員工的參加工作以來的累計工作年限,而非僅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理解為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年休假天數,該理解是明顯違反了以上強制性規定的。

9樓:

所謂累計工作年限即社會工齡,指員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累計工作時間,不單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還包括員工之前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而且中間允許有間斷,現在通常的認定標準是社保繳費記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1、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3、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4、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拓展資料:

一、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

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

二、帶薪年假天數與工齡掛鉤

滿足享受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後,每個職工具體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如何確定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帶薪年假天數與其自身的工齡掛鉤: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於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於法定標準應該以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帶薪年假工資,由於職工因個人原因不休並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承諾的除外。

三、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帶薪年假的休假安排規定

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對於未休的年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

10樓:基佬之魂uy鰛

雖然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出臺,***行政法規中年休假時間的長短是根據累計工作年限計算的,他想諮詢累計工作年限如何認定?有沒有有效的法律解釋?因為,他認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在現用人單位享受年休假時間的長短。

就楊某諮詢的問題,本報政策諮詢臺特邀請相關律師回答如下: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

一、關於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以上的情形。

二、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時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時間(視同工作時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年假職工累計工作年限怎麼算

11樓:甜美志偉

年假中的累計工齡是指員工從工作開始的計算的一般工齡。並非本企業工齡。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由此可知,在不同單位的工作年限也是可以累計計算的。

擴充套件資料:

福利年假與法定年假的區別:

時間差異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是法定年假的天數。

不少用人單位的年休假標準往往比上述法定標準高,各公司年假與法定年假的差額,通常被稱為公司福利年休假。

性質差異

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它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一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對於法定年休假未休的,除職工自願放棄的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與法定年休假不同的是福利年休假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給與員工的一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勞動者也無法以沒有福利年假為由要求賠償。

自主性差異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從該規定來看,對於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企業福利年休假,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什麼情況下不可以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企業都可以自主決定;對未休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補償,如何補償,用人單位都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

跨年結轉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年休假原則上應該在同一年度內安排,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也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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