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上海電器城商鋪,到現在沒有交房,不知道發生什么了?我該怎么辦呢

時間 2022-09-24 22:50:08

1樓:上海李律師

上海電器城很多業主的房子都無法按時交付,有的逾期交房已經有5年了,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本金和利息。

上海電器城逾期2年未完工,法院判決返還購房者本金加利息

【當事人】

原告:武某某

委託**人李居鵬,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電器城市場經營管理****

法定代表人胡偉航,董事長

委託**人陳某某,浙江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介紹】

原告訴稱,2023年8月2日,原、被告簽訂了《上海電器城房屋買賣合同書》,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上海電器城c區第13幢2樓2號商鋪,總價人民幣(下同)565,000元,定於2023年12月底完工交房,但被告並沒有按約交房。自2023年12月開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房,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託,並於2012 年4月5日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書載明如果被告未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交房,則被告同意於2023年8月31日解除雙方合同並一次性返還原告已付購房款565,000元。2023年9月3日原告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函,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拒收。

2023年9月9日原告委託律師去被告處交涉,被告提出需三個月以後才退款,原告同時發現涉案房屋仍未能完工。

為此,原告訴訟來院,請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於2023年8月2日簽訂的《上海電器城房屋買賣合同書》;二、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565,000元,並支付原告自2023年8月2日至判決生效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

被告辯稱,被告已取得涉案房屋預售許可證,原、被告簽訂的《上海電器城房屋買賣合同書》可以履行,故拒絕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還認為如果原告主張解除合同,應進行催告,並認為在被告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後的所謂損失不應得到支援。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2日,原、被告簽訂《上海電器城房屋買賣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原告選定上海電器城c區第13幢2樓2號商鋪,商鋪面積為40.68平方米,基價13,888.90元/平方米,共計565,000元,最終實際建築面積,根據設計施工圖在竣工後雙方以國家有關部門標準實測面積為準,房款多退少補,訂立本合同時原告一次性付清總房款565,000元,房屋於2023年12月底完工。

合同另約定,被告交付商鋪時間因故延期在三十個工作日以內時,原告予以諒解。再延期時,每延遲一天,被告應按原告已繳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二計算,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合同訂立當日,原告支付被告購房款565,000元。

涉案房屋已於2023年6月28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23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被告承諾於2023年8月31日前仍無法向原告交房,則被告同意解除雙方合同並一次性返還原告支付的購房款565,000元。

庭審中,原告提供2023年9月3日原告委託律師發給被告的律師函,該函內容為被告未能於202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交房,原告認為原、被告已於2012 年8月31日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接被告接函後即返還原告購房款565,000元及自2023年8月3日起的利息損失。該函件的快遞上顯示拒收。被告稱被告未收到該函件。

庭審中被告稱涉案房屋約到年底可向原告交房,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簽訂正式合同。原告對被告多次通知原告簽署預售合同不予確認,被告也未提供相應依據。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 上海電器城房屋買賣合同書》 、pos 機籤購單、收據、原告方發出的律師函、當事人各方的當庭陳述及本案庭審筆錄為證,並經本院查證屬實。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礎。從被告出具的承諾書看,應當認定原告向被告主張了交付涉案房屋的權利(實際即為原告催告之後果),且該承諾書還就不能交房的法律後果作出了約定,不能交房即解除合同並返還購房款。本案中被告未按承諾書約定的日期向原告交房,在原告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尤其是在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援,基於合同解除被告自然應當返還原告購房款。

至於原告主張的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本案違約責任屬於被告,原告主張的賠償請求屬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故該訴訟請求本院也予以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某某與被告上海電器城市場經營管理****就坐落於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大亭公路7558 弄上海電器城 c區第13幢2樓2號商鋪於2023年8月2日簽訂的《上海電器城房屋買賣合同書)) ;

二、被告上海電器城市場經營管理****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武某某購房款565,000元;

三、被告上海電器城市場經營管理****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武某某以565,000元為基數自2023年8月3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450元,減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上海電器城市場經營管理****承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樓:東山龍之介

哈哈,2023年10月底我被一群美女包圍,差點也被忽悠進去咯...

3樓:匿名使用者

電器城的那個商鋪啊 好多業主都退房子了 他們的那個開發商現在資金鍊有問題的 退房啊還能怎麼辦

我在u樂廣場買了商鋪但遲遲不交房房管局已籤預售合同想退應該怎麼辦?

4樓:誰家閒人

購買了商鋪,但是沒有交房的話,已經籤售了預售合同,想要退房,那就比較困難

5樓:慶帥考研老師

你已經買了商鋪,但是遲遲沒有交房的情況下,建議及時聯絡開發商人員,看一下合同規定的交房時間。

6樓:夏日抹茶

我在優越廣場購買的店鋪,帶遲遲不交房房管局也簽了,預售合同想退,應該怎麼辦?像這個你如果想退的話可能得交一定的違約金吧,明天再交一定的違約金退,應該是可以退的,你找他們好好談一談。

我買商鋪門面返租金三年,但開發商至今都不能按時交房,我該怎麼辦

7樓:搜狐焦點

若確定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先與開發商溝通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申請退房或者索賠。

8樓:李建成律師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參考如下法條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我在一個小區租了一個商鋪準備開店我們原本規定是3.31交房的但是3.31號沒交到房他算不算違約了?

9樓:閃衍

如果是你們雙方沒有簽好協議,到時候補交房子不算違約。

10樓:

租了一個商鋪準備開店的話,規定的房子,但是沒有交房的話,你可以跟對方協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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