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請解答,遺產繼承權問題,請求解答。

時間 2022-09-25 08:15:14

1樓:命運抗爭曲

一下情況都是你爺爺沒有遺囑的情況,如果有遺囑則遵遺囑。

第一種情況,房產屬於你爺爺個人財產,那麼你奶奶及她的兒女共4人均分,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如有一方生活困難,或者有人未盡過贍養義務等,像此類人不分,或者少分。至於你奶奶的遺囑,可以講她所得那份給任何人,如給二子,其他人不得。

第二種情況:房產屬於你奶奶的,那麼你奶奶寫遺囑將房產分給二子,其他人不得。

第三種情況:房產屬於你爺爺和奶奶的共同財產。房產分為兩半,你奶奶拿一半,剩下的一半,你奶奶和其兒女均分.

最後就是你奶奶拿1/2+1/8,其他兒女均拿1/8。你奶奶的財產她可以任意處置,情況同一。

如果你房產證上只有你爺爺的名字,你奶奶和其兒子偷加你奶奶的名字的問題。如果你爺爺知情並同意,那麼這就算不上偷,是正當行為,即使其他兒女不知道。如果你也不知情或是你爺爺去世後他們這麼做的,那麼是無效的。

最後要說的是,關於房產認定問題上,即使房產證上只有你爺爺的名字,如果你奶奶證明房子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就是第三種情況。

遺囑繼承,就是想給誰就給誰,沒提的一分不得(有特殊困難的可以照顧下)。

2樓:匿名使用者

那200萬的房子,你奶奶只有一半的權利。你爺爺那一半現在可以做3份繼承,即大兒子、二子、奶奶。另外一半就看你奶奶怎麼處理了,是她的權利。

3樓:手機使用者

這個把繼承法法條看下,基本上的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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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及《繼承法》等相關規定,公證書有效,口頭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一次公證的財產包括了分家協議書的財產,那麼該分家協議書的效力低於公證書,應按照公證書執行。

縱橫法律網-山東恆嶽律師事務所-於家亮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最具權威性的是公證遺囑,這個口頭遺囑肯定比不上籤一份遺囑的法律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分割協議已經生效,不能反悔;妹妹若起訴應當有利。

7樓:深情右江

口頭遺囑也是有效。但公證過的遺囑效力大於口頭遺囑,所以,按公證遺囑規定,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但父母去世後,兄妹三人立的那份家產分割協議是繼承人父母遺產的處分,表明三人均不按照父母之前的遺囑公證來分割遺產,放棄父母對他們的遺贈而重新處分。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份家產分割協議沒有被脅迫等因素在裡面的話,應該是有效的。以三人簽訂的協議起訴應該勝訴。

8樓:匿名使用者

1.口頭遺囑無效。

2.既然兄妹三人立了一份家產分割協議書,該協議是對民事權的自由處分,是有效的。

縱橫法律網-山東平等律師事務所-宋曄明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1、請問口頭遺囑能否生效?

口頭遺囑效力不能對抗公證遺囑

2、兄妹三人此後立家產侵害協議是對各自財產的處分合法有效,如無合同無效、可撤消變更情形,後悔則是違約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及《繼承法》等相關規定,公證遺囑有效。

其次,在繼承以外,其他人訂立家產分割協議書,該協議是對民事權的自由處分,也是有效的。除非有其它特別情形。

縱橫法律網-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陸建飛律師

11樓:超級蛇同學

首先口頭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不如公證遺囑的。

但是您說的這種情況發生的話,妹妹是可以訴訟贏的,之前公證遺囑是沒有妹妹的繼承權的,後來老人過世後,繼承權歸另外兩個兄妹,到這裡不存在糾紛。

老人過世後,三人簽署協議,平分了遺產,這份簽署的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看協議內容了。

但也有幾個情況下,妹妹的兄妹是可以收回的。

1,假設兄妹二人是聽了老人的口頭遺囑為了遵循老人遺願,後製定協議,並且協議也對此事有所說明。但是後來兄妹二人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老人過世前立口頭遺囑時候身體狀況不好神志不清。這種情況有收回可能。

2,兄妹二人證明妹妹對於繼承問題上對他們二人有隱瞞,欺騙,強迫二人簽署協議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有收回可能。

總之看協議內容,如果是講的很清楚都自願,沒有上述兩條情況隱患的話,沒問題。

房屋遺產繼承案例,請求解答。

12樓:此id已成大爺

李一去世後,沒有遺囑,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由其作為第一順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繼承,就是其母親、妻子、女兒有繼承權。一般均等分配,就是各得三分之一。

李某母親去世後,由於李一的遺產尚未分割,發生轉繼承,就是李某母親的那1/3由其子女繼承,就是李

一、二、三、四繼承,由於李一先於起母親去世,此時發生代位繼承,由李小花繼承,各分得1/3的1/4。這種最終就是妻子王某4/13、李小花5/12、李

二、三、四各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 男女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解決方式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遺產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遺產的保管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胎兒預留份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遺贈與債務清償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1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確定李一的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可能是父母,可能是李一單獨所有,也可能是李一和王某共同所有。房屋登記的資訊很重要。您可以追加這個資訊要求補充回答。現在先分析兩種情況:

1. 房屋是李一婚後購置,屬於李一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王某首先可以在李一去世時分得此房屋50%的產權。

房屋剩下50%的產權作為李一的遺產進行分割。因為沒有遺囑,就遵照法定繼承。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在此案例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王某,李小花和李某的母親,這樣李

二、李三和李四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王某、李小花和李某的母親每人分得此房產50%的三分之一。這樣,王某占房產份額的66.

7%,李小花和李某的母親各佔16.65%(其實是50/3,這裡大致約等於一下)。

隨後,2023年李某的母親死亡,她16.65%的份額作為遺產分割。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李小花,李二,李三和李四。

李小花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李一的份額,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此處,雖然王某盡了贍養義務,因為李某的母親並非和王某共同生活,很難證明王某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所以不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樣,李小花又可以分得房屋的4%的產權,李

二、李三、李四也一樣。

這樣,王某、李小花、李

二、李三、李四對此房產按份共有。王某和李小花兩人合計共有此房屋約87%的產權,問題中說王某和李小花均想賣掉該房產,這樣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此處,沒有另外約定,份額已經超過三分之二,可以賣掉該遺產房,處分後分給李

二、李三、李四每人約4.2%的房屋款即可。

2. 情況二:此房屋是李一的個人財產。

這樣就是100%的產權作為李一的遺產分割。王某,李小花以及李某的母親各佔33.3%。

(分割方法和原因同上)然後李某的母親去世後,李小花、李

二、李三、李四從李某母親那裡繼承該房產8.3%的份額。這樣,李小花和王某共有此房屋份額的75%。同樣超過了三分之二,根據物權法,可以處分該房屋,只要分給李

二、李三、李四每人約8.3%的房屋款即可。

3. 補充一下:剛才看到樓主說房產是夫妻婚後財產,不過房產證戶名只寫了李一。

首先王某若主張是共同財產,要舉證證明。證據可以包括房屋購買的時間在婚後,用夫妻共同賬戶支出等。其實只要未約定分別財產制,只要婚後所買,除非是父母支出的費用,基本可以認定是婚後財產了。

不過無論哪種情況,王某和李小花都可以處理房產,只要付給李

二、李三、李四相應的份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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