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和爸媽在一起,土地不在一起分,爸媽去逝,土地切權兒子可以

時間 2022-09-26 11:50:12

1樓:咖啡酸奶地中海

土地的所有權不是私有財產,所以不能納入遺產範圍而被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而宅基地和山頭都是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和自留地歸集體所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個人可以依法使用。

即公民依法享有對私有的山丘、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公民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只享有使用權。農民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農作物、果樹、藥材等,歸農民所有。

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於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和自留山,是以家庭人口和勞動能力為基礎的。為了保持其穩定性,如果以農戶為分配主體,一般不需要做太大的調整。

個別家庭成員的死亡並不妨礙其他農民成員經營和使用自留山和自留地。但不是繼承,只是家族中共同生活的人繼續經營使用而已。宅基地由居民家庭和村民家庭使用,包括宅基地和庭院,長期不變。

宅基地的所有權與公民私有房屋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有房屋所有權屬於私有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繼承,不能繼承,但公民繼承房屋時,宅基地使用權會隨房屋轉移給新的所有人。

這只是國家行政法規的具體執行,不是繼承的結果。

兒子不能繼承。具體如下:根據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目前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其中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將土地承包給農民,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耕種,自負盈虧。

農民只有土地的經營權,是家庭承包的。然後父母去世,他們承包的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在當前承包期結束後再承包出去(如果還在承包期內,村集體可以作為集體財產)。現實中,由於土地管理不夠清晰,一些老人去世後,原本承包的土地會由子女繼續耕種,這種情況也是存在的。

我爺爺奶奶去世的時候,他們家的地是我叔叔種的。但從2023年開始,國家建設開始對宅基地和農村耕地進行確權,將全部進行重劃,確定權利人。所以以後管理會越來越嚴格。

孩子要繼續種地,還得和村委會協商,看產權怎麼確定,能不能再承包出去。

2樓:呼采綠

戶口和爸媽在一起,土地雖然不在一起,但是戶口就能決定一切,由我父母去世了,土地確權,兒子當然可以繼承,土地也是爸媽的財產,有繼承權,

兒子與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父母去世後兒子可以繼承土地嗎?

3樓:老王老師**

土地的所有權不是私人財產,不能納入遺產範圍,不能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

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另外,因為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並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

但並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

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4樓:匿名使用者

兒子是不能繼承的。具體說明如下:根據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現階段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是由村集體作為發包人將土地承包給農戶,農戶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耕種,自負盈虧。

農戶只享有土地的經營權,而且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那麼當父母去世後,他們所承包的土地是要收歸村集體,由村集體在本輪承包期結束後再次進行發包(還在承包期的話,村集體可以作為集體財產)。

現實生活中,因為土地管理還不太明確,有的老人去世後,他們原先所承包的土地就由子女繼續耕種,這種情況也是存在的。當時我爺爺奶奶去世後,他們的地就是由我大伯在種。但從2023年國建開始對宅基地和農村耕地進行確權,所有的都會重新劃分邊界,確定權利人。

因此,以後的管理會越來越嚴。如果子女想繼續耕種的話,就要去和村委協商,看到底如何確定產權,能不能再行發包。

5樓:祝鵬沛律師

回答土地使用權證兒子與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父母去世後兒子完全可以繼承土地的耕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相關的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另外,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

不論是城市人還是農村人,甚至國家幹部。

提問您好,我和父母是一個村集體的,村裡有權收回嗎?而且土地承包期還沒提問呢

回答土地承包還有,當然不能**

過期了,**才能**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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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過雨看鬆色瑩瑩然

可以的,去出具證明,並且需要有土地證明

父母子女不在一個戶口本土地不在一起父母雙亡後子女是否能繼承土地

7樓:

你好父親和兒子不是一個戶口本,父親去逝了,兒子還可以繼續種父親的地了嗎?兒子和父親不在一個鎮上,村裡可以收回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農村的,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承包,或委託他人租種,收取租金,到下次調整土地就沒有你父母的份額啦。

土地使用權證兒子與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父母去世後兒子可以繼承土地嗎?

9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土地使用權證兒子與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父母去世後兒子完全可以繼承土地的耕作權,請勿擔心。承包到期後,集體會收回的土地的。

10樓:王偉in帽子戲法

回答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了您的問題,很高興為您服務。

土地的所有權不是私人財產,不能納入遺產範圍,不能繼承。

不能繼承的哦

如果子女戶口遷走了,或者雖然沒遷走,但另外取得了承包地、不是籤合同時的共同承包人:不能繼承,父母家中沒有其他共同承包人的,地會被村裡收回,當然,收或不收都由村裡決定

提問那麼土地使用證 是兒子名兒 父母都不在 那麼土地兒子也不能種唄那麼,土地會被國家收上去嗎

回答是的,會被村裡收回的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更多6條

11樓:風中魚與雨

回答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

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

提問我就想問問我爸沒了以後,土地應該歸誰,是後娶的老婆,還是兒女?土地證上沒有後老婆的名

回答因此,即便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就不會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此外,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戶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您已經不在那個戶口上了

相當於你並不是您父親家庭的一員

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沒有什麼關係的

那麼這種情況既然確權的證書上是你們三個人的名字對吧

這種情況就是,你父親如果去世後,這個土地就是你和你弟弟一起共有的

這樣說您可以理解嗎

即便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就不會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此外,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戶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立遺囑是不可以的呢

因為家庭承包的土地並不是個人財產

不可以算作遺產的呢

這個是按照普通的遺產處理的呢

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就按繼承人順序來

丈夫死亡,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的話可以點個贊哦,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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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父母和兒子戶口不在一個本上父母去世兒子有繼承權嗎

12樓:天空就是盡頭

去世其子女有沒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孫子女作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於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只能繼承子女的繼承份額。但是,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的程式。

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遺囑裡絲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識表達清晰,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麼該遺囑和子女沒有任何關係。不過為了避免糾紛,最好對老人所立遺囑進行公證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

那麼孫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後,遺產分配進入法定繼承分配程式時可以主張權利。因為說了,在老人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孫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且未提及分配給孫子女,那屬於老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合法處置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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